13歲男童捱撞重傷 62歲司機認危駕 法庭索閱事主醫療報告 押後判刑

2024-10-15 13:05

案中男童當日於大埔公路元洲仔段遭被告王本方所駕私家車撞倒。資料圖片
案中男童當日於大埔公路元洲仔段遭被告王本方所駕私家車撞倒。資料圖片

13歲男童2023年5月於大埔公路元洲仔段推著單車橫過馬路時,遭一輛私家車撞至昏迷,62歲私家車司機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指控方未能就事主的傷勢提供足夠資料,因此將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判刑,以待控方為事主進一步索取醫療報告。

男童捱撞後腦部受創出現情緒等問題

控方庭上引述事主母親說法,指事主現時每3個月須到兒童心理精神科以及腦神經臨床心理科覆診,以治療他在受腦外傷後出現的情緒問題。事主也須到其他多個專科門診覆診,以治療其他健康問題。

劉官稱,控方現時只依靠事主母親的說法來證明事主的傷勢以及康復進度,這不是最理想的答案;而法庭須先全面了解車禍是否導致事主永久傷殘,以及他的康復進度,否則在眾多未知因素下,將無法判刑。劉官說,控方或可先為事主進一步索取醫療報告,但這會延誤判刑,因此控辯雙方需作商討。控辯雙方最終同意押後判刑,以索取事主的醫療報告。

辯方早前已呈交書面求情內容。庭上求情指,被告在事發時正查看他駕車回家的路線是否正確,因此看不到行人及交通燈。

被告左邊擋風玻璃撞倒事主

62歲被告王本方報稱退休人士,被控於2023年5月6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大埔公路元洲仔段近燈柱EA4004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NX4419的私家車,引致麥姓男子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情指,被告案發時沒有適當留意路面情況、超速駕駛、以及違反交通燈號。案發於2023年5月6日晚上約10時4分至5分,13歲的麥姓男童推着單車横過案發地點,當時行人交通燈號顯示「綠色人像」燈號,而車輛交通燈號則顯示「紅色」燈號;天氣良好,街燈照明正常。被告駕駛私家車沿大埔公路元洲仔段第一線朝吐露港公路方向駛去,該車違反交通燈號,駛近並進入行人過路處,之後其左邊擋風玻璃撞倒麥童。被告私家車的行車記錄儀拍攝到事件過程。

事主腦受傷後身心及精神均須接受治療

警方接報後於晚上10時18分到場,發現麥童不省人事,於是將他送到威爾斯親王醫院。警員在沒有施行警誡下查問被告,被告稱:「我聚完餐準備返屋企,去到紅綠燈個度,砰一聲就撞到佢,跟住我停咗喺度,我完全睇唔到有架單車。」被告又指,其車沒機件故障,他也不知單車從哪個方向出現在道路上。警員在晚上11時23分拘捕被告。案發地點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法證科學專家蘇文浩博士檢視行車記錄儀片段後,認為被告私家車碰撞前的車速為每小時61公里(正負6公里)至67公里(正負7公里)。

車禍導到麥童出現深層腦硬膜下及腦硬膜外血腫、腦挫傷、肺擴張不全轉變、右邊顱骨頂部凹陷骨折、右後鐮及頂枕硬腦膜下出血等症狀。他最終在2023年8月14日出院,至今仍需接受營養治療科、兒童心理精神科、腦神經臨床心理科、腦外科、骨科兒童科、兒科、耳鼻喉科(普通科)、物理治療及綜合眼科治療。他受腦外傷後出現情緒問題,在處理情緒方面有困難,車禍也影響其左眼視力及小便問題;右腳骨折影響他走路及運動。

案件編號:DCCC39/2024
法庭記者:房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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