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场案|邓炳强去信《明报》批陈景祥文章错误 引性教材争议性证本港有言论自由

2024-09-04 18:47

邓炳强去信《明报》指涉立场案专栏文章内容观点错误 提三点详细解说
邓炳强去信《明报》指涉立场案专栏文章内容观点错误 提三点详细解说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天(4日)去信《明报》,指其今天刊登一篇由《信报》前总编辑陈景祥撰写,关于《立场新闻》案的文章有错误内容及观点,特区政府并不认同,必须严正指出其误导之处。 

邓炳强指,特区政府已多次强调,与其他司法地区一样,所有人(包括传媒)对政府提出的意见或批评只要是依法并基于事实,完全没有问题,这正受到《刑事罪行条例》第9(2)条保障。而就「煽动意图」的定义,《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23(3)及(4)条也载有相同保障。政府己多次重申,新闻和言论自由受《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所保障。而《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均明确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 

《立场新闻》案早前裁决。资料图片
《立场新闻》案早前裁决。资料图片
《立场新闻》案早前裁决。资料图片
《立场新闻》案早前裁决。资料图片
《立场新闻》案早前裁决。资料图片
《立场新闻》案早前裁决。资料图片
《立场》前总编辑锺沛权。何健勇摄
《立场》前总编辑锺沛权。何健勇摄
被告林绍桐。资料图片
被告林绍桐。资料图片

邓炳强:垃圾徵费或性教育教材 社会理性发表不同观点

他续指,一些受市民关注的议题,无论是都市固体废物徵费,或最近的公民、经济与社会科关于性教育教材等,社会各界都在客观理性的基础下自由发表不同观点和意见。由此可见包括新闻工作者、评论员和专栏作家在内的本港市民,都一如既往依法享有和行使新闻和言论自由,可以自由作出基于事实的评论或批评。 

邓炳强强调,与世界其他地方一样,有关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新闻从业员与其他人一样都有义务遵守所有法律。只要不违法,传媒评论及批评政府施政的自由并无受到限制。法庭在《立场新闻》案裁决理由详细分析了传媒的职责和责任,其中特别指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3)条,传媒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及执行「特别责任和义务」,包括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邓炳强指,陈景祥文章中提出的问题及论述,都是基于对区域法院裁决理由的片面理解,并没有准确地反映香港法院在多宗案件判决中确立的法律原则,也无视香港过去经历的国家安全风险,并就此作出三点解说。

第一,就如何界定刊物的煽动意图,邓炳强解释,有煽动意图的文章与一篇只是作出客观分析及批评的文章(即使可能包含较尖锐的言词)会有明显分别,法庭亦已就煽动意图在多宗案例作出清晰界定。在立场案中法庭在裁决理由中仔细分析每篇涉案文章,并给予详细理由説明为何裁定当中11篇文章具有煽动意图,而证据不足以证明另外6篇文章具有煽动意图。 

他续指,法庭于裁决理由中清楚指出,《立场新闻》的主张是排除中国的本土主义,在「反修例」期间更成为抺黑和中伤政府的工具。法庭裁定涉案文章是在没有提出任何客观基础下,攻击《香港国安法》等条文及相关执法及检控程序;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及反政府情绪;攻击警方执法并美化暴动者的行为。 

第二,就煽动罪是否必须具煽动暴力的意图,邓炳强指过去几年的事实证明,煽动对政权机关憎恨和煽惑市民不守法的行为、言论、文字或刊物,可以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他形容这些具煽动意图的言行,虽然未必每一次都涉及直接煽惑使用暴力或煽惑他人扰乱公共秩序,但却持续影响和激起市民对中央和香港特区政权机关的仇恨,削弱市民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最终引发大规模暴乱,导致社会经历长时间的动荡和不稳。「大家都不应忘记2019年港版『顔色革命』的惨痛经历」。 

邓炳强:只要传媒守法 不须担心误堕法网

第三,邓炳强又强调,只要传媒守法,按「负责任新闻作业」原则真诚地行事,以准确事实为基础,并提供准确可靠的资讯,是不须担心误堕法网。而在立场案中,法庭没有要求「媒体和编辑须为受访者承担负责」,法庭是经小心考虑和分析案中的证据和相关的事实背景后,裁定两名涉案总编辑知悉并认同文章的煽动意图,提供发布平台,意图煽动憎恨政府及司法。 

邓炳强期望社会大众、特别是传媒人士和肩负培育传媒新血者,在解读法庭就不同案件的判词时,能够在作出相关报导或评论前,先细心阅读并作深入理解,以确保向公众和学生提供的,是事实和正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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