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案|鄧炳強去信《明報》批陳景祥文章錯誤 引性教材爭議性證本港有言論自由

2024-09-04 18:47

鄧炳強去信《明報》指涉立場案專欄文章內容觀點錯誤 提三點詳細解說
鄧炳強去信《明報》指涉立場案專欄文章內容觀點錯誤 提三點詳細解說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天(4日)去信《明報》,指其今天刊登一篇由《信報》前總編輯陳景祥撰寫,關於《立場新聞》案的文章有錯誤內容及觀點,特區政府並不認同,必須嚴正指出其誤導之處。 

鄧炳強指,特區政府已多次強調,與其他司法地區一樣,所有人(包括傳媒)對政府提出的意見或批評只要是依法並基於事實,完全沒有問題,這正受到《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保障。而就「煽動意圖」的定義,《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3(3)及(4)條也載有相同保障。政府己多次重申,新聞和言論自由受《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而《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 

《立場新聞》案早前裁決。資料圖片
《立場新聞》案早前裁決。資料圖片
《立場新聞》案早前裁決。資料圖片
《立場新聞》案早前裁決。資料圖片
《立場新聞》案早前裁決。資料圖片
《立場新聞》案早前裁決。資料圖片
《立場》前總編輯鍾沛權。何健勇攝
《立場》前總編輯鍾沛權。何健勇攝
被告林紹桐。資料圖片
被告林紹桐。資料圖片

鄧炳強:垃圾徵費或性教育教材 社會理性發表不同觀點

他續指,一些受市民關注的議題,無論是都市固體廢物徵費,或最近的公民、經濟與社會科關於性教育教材等,社會各界都在客觀理性的基礎下自由發表不同觀點和意見。由此可見包括新聞工作者、評論員和專欄作家在內的本港市民,都一如既往依法享有和行使新聞和言論自由,可以自由作出基於事實的評論或批評。 

鄧炳強強調,與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只要不違法,傳媒評論及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並無受到限制。法庭在《立場新聞》案裁決理由詳細分析了傳媒的職責和責任,其中特別指出,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鄧炳強指,陳景祥文章中提出的問題及論述,都是基於對區域法院裁決理由的片面理解,並沒有準確地反映香港法院在多宗案件判決中確立的法律原則,也無視香港過去經歷的國家安全風險,並就此作出三點解說。

第一,就如何界定刊物的煽動意圖,鄧炳強解釋,有煽動意圖的文章與一篇只是作出客觀分析及批評的文章(即使可能包含較尖銳的言詞)會有明顯分別,法庭亦已就煽動意圖在多宗案例作出清晰界定。在立場案中法庭在裁決理由中仔細分析每篇涉案文章,並給予詳細理由説明為何裁定當中11篇文章具有煽動意圖,而證據不足以證明另外6篇文章具有煽動意圖。 

他續指,法庭於裁決理由中清楚指出,《立場新聞》的主張是排除中國的本土主義,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抺黑和中傷政府的工具。法庭裁定涉案文章是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攻擊《香港國安法》等條文及相關執法及檢控程序;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及反政府情緒;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的行為。 

第二,就煽動罪是否必須具煽動暴力的意圖,鄧炳強指過去幾年的事實證明,煽動對政權機關憎恨和煽惑市民不守法的行為、言論、文字或刊物,可以嚴重危害國家安全。他形容這些具煽動意圖的言行,雖然未必每一次都涉及直接煽惑使用暴力或煽惑他人擾亂公共秩序,但卻持續影響和激起市民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權機關的仇恨,削弱市民的法治觀念和守法意識,最終引發大規模暴亂,導致社會經歷長時間的動盪和不穩。「大家都不應忘記2019年港版『顔色革命』的慘痛經歷」。 

鄧炳強:只要傳媒守法 不須擔心誤墮法網

第三,鄧炳強又強調,只要傳媒守法,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是不須擔心誤墮法網。而在立場案中,法庭沒有要求「媒體和編輯須為受訪者承擔負責」,法庭是經小心考慮和分析案中的證據和相關的事實背景後,裁定兩名涉案總編輯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提供發布平台,意圖煽動憎恨政府及司法。 

鄧炳強期望社會大眾、特別是傳媒人士和肩負培育傳媒新血者,在解讀法庭就不同案件的判詞時,能夠在作出相關報導或評論前,先細心閱讀並作深入理解,以確保向公眾和學生提供的,是事實和正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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