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赖振邦以大比数7 比2 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成 其他被告罪脱

2024-08-29 14:41

屠龙小队案│赖振邦以大比数7 比2 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成 其他被告罪脱
屠龙小队案│赖振邦以大比数7 比2 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成 其他被告罪脱

屠龙小队及吴智鸿团夥等人涉串谋在2019年12月8日游行中设置炸弹案,本案为律政司首引《反恐条例》起诉的案件。3男6女陪审团经过约20小时退庭商议,今天下午2时半得出裁决结果。7名被告中1人被裁定罪成、6人罪脱。陪审团大比数裁定被告赖振邦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罪成。

7名被告中独赖振邦大比数被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张俊富、张铭裕、严文谦、李家田、及许湛荣被控《反恐条例》中的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串谋谋杀罪,全部罪脱;李家田被控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亦罪脱。女被告刘佩凝则被控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陪审团7对2大比数裁定被告赖振邦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罪成。

被告李家田罪脱释放。何君健摄
被告李家田罪脱释放。何君健摄
被告严文谦。
被告严文谦。
张铭裕罪名不成立获释。
张铭裕罪名不成立获释。
许湛荣被判无罪后获释离庭。
许湛荣被判无罪后获释离庭。
女被告刘佩凝获陪审团以7:2大比数,裁定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罪名不成立。何健勇摄
女被告刘佩凝获陪审团以7:2大比数,裁定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罪名不成立。何健勇摄
七名被告各项控罪裁决列表
七名被告各项控罪裁决列表
主审法官张慧玲。
主审法官张慧玲。
屠龙小队队长黄振强早前已认罪,并于本案中以从犯证人身份作供,指证各被告。
屠龙小队队长黄振强早前已认罪,并于本案中以从犯证人身份作供,指证各被告。

9名陪审员终身豁免再任陪审团

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感谢9人陪审团自今年4月起连日准时到庭审理案件,相信各陪审团十分用心考虑本案的大量证据,让9人终身豁免任职陪审员。

张俊富承认管有两盒烟花及诺香草胺喷雾器判囚18个月

现年27岁被告张俊富早前承认管有爆炸品及无牌管有枪械两罪,张官休庭约45分钟后进行判刑,指不接纳辩方求情称涉案物品属于自衞,张官相信物品置于屠龙小队仓库,是用于向警方喷射,而烟花可令人烧伤,终判囚18个月。

张俊富被控管有爆炸品及无牌管有枪械两罪,指其在2019年12月3日至12月8日,在荃湾致利大厦一单位内与黄振强管有两盒烟花;并于同年12月8日在同地管有罐装有诺香草胺的喷雾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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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开案陈词指,主谋吴智鸿等人计划于民阵「国际人权日大游行」期间使用枪和炸弹,吴打算将含2公斤炸药和8公斤炸药的一大一小炸弹放置游行路线途经的轩尼诗道,炸弹内有铁钉,大小炸弹分别可令400米和100米范围内的人死亡或受伤。黄振强为屠龙小队领导者,计划屠龙小队以破坏行动诱警到小炸弹放置处,再逼使警员靠近大炸弹地点,枪手会于高处以步枪射击警察,炸弹爆破后有人会执拾警员枪械。

证供指,张俊富、张铭裕、严文谦、李家田为屠龙小队成员,黄振强曾向他们讲及本案计划;赖振邦及许湛荣属于吴智鸿一方,赖曾爆窃大学实验室找化学原料制造炸弹、测试引爆装置,以及到华仁协助吴制造炸弹;对话显示,吴称会与许就行山试枪一事探路,涉案者被捕后,许在吴一方的群组说「清嘢」。刘佩凝则与黄振强共同管理众筹频道「育龙」,曾协助上载屠龙小队精华片,使用户口收款等。

案件编号: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记者:苏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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