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辩方指被告张铭裕曾转发引爆器片段至屠龙小队群组 但控方无法证明张是知情参与串谋

2024-08-08 10:50

辩方陈词指控方无法证明张铭裕是知情参与串谋。资料图片
辩方陈词指控方无法证明张铭裕是知情参与串谋。资料图片

屠龙小队及吴智鸿团夥等人涉串谋在2019年12月8日游行中设置炸弹案第68天审讯,辩方续作结案陈词,引述黄振强供称同谋者吴智鸿表示不需要屠龙小队协助制造引爆器,即使被告张铭裕曾转发引爆器片段至屠龙小队群组,在张铭裕手机作为证物情况下,控方却没有撷取资料以证片段是来自吴一方,无法证明张铭裕是知情参与串谋。

辩方陈词指控方无法证明张铭裕为知情串谋者

控方早前指,张铭裕在11月27日于「灭龙」群组分享引爆器片段,必然是同谋者吴智鸿一方传送予他。辩方今引述黄振强(控方指是屠龙小队队长)供称吴智鸿从没要求屠龙小队协助制作引爆器,对话显示吴表示会由「遥控佬」负责,控方表示赖振邦(证供指试爆时在场)手机有一张与片段环境相似的照片,但辩方关注不知为何相片建立日期是11月28日,较张铭裕传送片段的日子迟,而专家指依据赖振邦手机图片,无法确定引爆器是否可用,是否与华仁炸弹装置一样。

辩方质疑张铭裕电话早已成为控方证物,若吴智鸿传送影片予张铭裕便会有纪录,控方却没选择撷取内里资料,辩方问「摆上网公诸同好,又有咩证据价值?」,无法证明张铭裕是知情参与串谋,加上吴智鸿和赖振邦手机中亦不见该片存在,片段可以来自网络。

黄振强画像。
黄振强画像。
女被告刘佩凝。何健勇摄
女被告刘佩凝。何健勇摄

辩方续指,黄振强曾与队员Kan研究12月1日使用炸弹,辩方曾问黄其队员是否知情,黄回应指打算部署好才询问队员,辩方质疑是违反共识,黄回答「我明白」。黄又同意12月3日与吴智鸿商讨计划后,当日没有谘询队员,解释自己当时才确实得悉12月8日行动,故辩方认为直至12月3日,队员对本案计划仍是不知情。

黄振强迟迟未道出真实计划 对队友诸多隐瞒

辩方引述群组12月6日的对话内容,有队员在群组问「其实我哋会做边个plan」,即是队友仍不清楚计划,黄振强同意没有按吴智鸿提供的地图解释炸弹和枪手位置,辩方续引述有成员闻言要引警后称只是平常做的事,辩方质疑「系咪真系咁简单?」,为何黄不原原本本、真真实实地道出计划,队员方可决定参与与否,辩方指「最紧要讲杀警察好大剂...要走佬㗎!」,惟黄隐藏炸弹、油站附近引爆、「走佬」和人群情况。辩方又强调张铭裕在12月6日凌晨1点45分在群组发言后,直至12月7日下午5点多才再参与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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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表示屠龙小队非首次轻装活动,即使本案涉安全屋、避弹衣、仓库有何问题?平常都有,并不代表打算参与黄振强的大计划,环境证供不支持控方说法。

黄振强供称要向吴确认炸弹位置,直至12月8日凌晨,与吴智鸿到湾仔「踩线」,辩方称当时方确实炸弹如何摆放,但没有证供显示黄其后与张铭裕在安全屋提及。

指两从犯证人黄振强与彭军壕均非诚实可靠证人

辩方指控方依赖指证张铭裕的证据为:黄振强供称张铭裕知情、12月7日晚有在安全屋进行简介。辩方指黄振强并非诚实可靠,黄称被捕时遭警方殴打,但警员作供时否认;黄的录影会面显示他前言不对后语。证供显示12月7日晚多名陌生人在安全屋,辩方说法是不可能开会,加上黄当时对计划也只是略知一二,彭军壕供称黄在12月8日凌晨饭局中问行动细节。

辩方还指,彭军壕亦非可靠证人,他拒绝交出手机密码,直至今日都没有其手机资料,质疑彭是否「有嘢唔想俾人知」。

被告张俊富、张铭裕、严文谦、李家田、赖振邦及许湛荣同被控一项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他们再被控一项串谋谋杀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女被告刘佩凝则被控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案件编号: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记者:苏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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