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底大兴基地示威 10人非法集结等罪成 判囚1年

2024-07-17 15:44

10名被告包括左起吴嘉俊、陆俊恒、许诺和李志斗被裁定非法集结罪成,各判监1年。资料图片
10名被告包括左起吴嘉俊、陆俊恒、许诺和李志斗被裁定非法集结罪成,各判监1年。资料图片

有网民于2019年10月底号召市民前往警方位于屯门大兴的行动基地示威,有人大声叫嚣及用雷射笔照向警方。其中涉案10人经审讯后被裁定非法集结罪成,法官谢沈智慧今于区域法院判处10人各监禁一年。

接纳被告无使用汽油弹雷射笔等物

法官判刑时,指本案严重之处在于示威者针对警方,公然挑战执法机关,有人案发时使用蒙面物品,而当时政府已实施《禁蒙面法》,示威者行为是公然挑战法律。

虽然法官接纳辩方求情,当时示威者没有使用汽油弹,暴动历时少于1小时,事件中无人受伤,案发地点并非交通枢纽,亦无证据显示各被告曾用雷射笔照射警方、叫嚣、干扰交通灯、拆卸铁栏或堵路等,但法官认为各被告到场参与、支持其他非法集结人士的行为,故须考虑整体示威者行动。

经审讯定罪后表悔疚乃口惠而实不至

法官最终判处案中各被告监禁12个月,指案中没有其他减刑因素,即使有被告求情称已有悔意,但经审讯定罪后表示悔疚,只是口惠而实不至;另外,陆俊恒求情提到因身体状况无法恒常参与义工,法官批评陆却仍能参与非法集结,故不将此视为减刑因素。

被告28岁李志斗、24岁周沛桦、30岁陈达富、25岁何奕恒、27岁李嘉熹、42岁吴嘉俊、23岁许诺、22岁邓唯健、26岁梁文健及23岁陆俊恒,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结罪成。控罪指,被告于2019年10月30日在屯门大兴警察行动基地的公众地方参与非法集结。

李志斗、陈达富、何奕恒、吴嘉俊及许诺另被裁定使用蒙面物品罪成。李另承认未能在规定下出示身分证罪,判罚款1,000元。

案件编号:DCCC280/2021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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