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披露警司游乃强被查3罪脱 律政司向终院申请上诉许可获批 明年2月开审

2024-07-08 10:26

林卓廷披露警司游乃强被查案,律政司成功获终院批出上诉许,案件明年2月开审。资料图片
林卓廷披露警司游乃强被查案,律政司成功获终院批出上诉许,案件明年2月开审。资料图片

立法会前议员林卓廷涉嫌在3次记者会上披露721事件中,时任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游乃强被廉署调查,被判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成及判监4个月。林卓廷早前上诉至高院获判得直、撤销定罪。律政司今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获批,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及林文瀚将聆讯排期2025年2月12日处理。

44岁林卓廷,被控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怀疑有正在进行干犯《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而进行,而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公众或部分公众披露该受调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强。

律政司今由副刑事检控专员谭耀豪资深大律师代表,陈词指《防止贿赂条例》第30(1)(b)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廉政公署调查,廉署调查期间须接触大量人士,当中可能包括共犯或相关人士,披露受调查人士身份会损害廉署调查的有效性。

代表林卓廷的沈士文大律师陈词时,指相关条文清晰,认为没有可争辩之处,并指条文在1996年修订前,涵盖《防止贿赂条例》下所有控罪,基于宪法下言论自由等因素,条例经修订后收窄控罪范围至该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即披露受查人士被怀疑干犯第II部所订罪行、才属违法。

3位终院法官休庭考虑片刻后,批出上诉许可。

律政司向终院提出法律议题为「根据对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贿赂条例》第30(1)(b)条,尤其当中『该受调查人的身份』一词的正确诠释,一名被告人知悉有人被指称或怀疑已犯该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以及该部以外的其他罪行而正受廉政公署调查的事实,仍公开该受调查人正受廉署就第II部以外被指称或怀疑已犯的其他罪行调查,从而披露该受调查人的身份是否干犯有关罪行? 」

案件编号:FAMC9/2024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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