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就国安委拒批Tim Owen签证提终极上诉许可 上诉庭驳回申请

2024-07-05 15:31

黎智英质疑国安委拒Tim Owen签证属越权,向终院提上诉许可申请,今日遭驳回。资料图片
黎智英质疑国安委拒Tim Owen签证属越权,向终院提上诉许可申请,今日遭驳回。资料图片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早前获准由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代表抗辩,人大释法后国安委评估由Tim Owen代表黎智英很大可能会构成国家安全风险,建议入境处拒绝Tim Owen的工作签证申请。黎智英质疑国安委及入境处处长的决定越权,申请司法覆核遭驳回后再提出上诉。上诉庭今年4月直接驳回黎智英的上诉,重申《香港国安法》第14条已非常清晰地注明国安委决定不受司法覆核。黎智英今年5月再向上诉庭申请终极上诉许可,上诉庭今颁布书面判词拒绝上诉许可申请,并指没有合理争辩的理由,下令黎智英需支付政府方讼费。

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资料图片
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资料图片

上诉庭认为黎智英对越权原则理解完全错误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驳回黎智英的司法覆核时强调,国安委直接受中央政府监督、控制及问责,其工作不受包括香港法院在内的任何机关干涉,国安委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潘官认为黎智英一方对「越权原则」的理解完全错误,正确解读是人大先提供指引,再指派行政长官和国安委「并行」去实际处理有关问题,释法亦规定国安委须即时介入处理,故认为国安委在法院未向行政长官提出及取得证明书时作出涉案决定,毫无疑问属《香港国安法》第14条所规定的国安委权力范围之内,没有越权。

人大释法内容清晰无灰色地带

上诉庭副庭长关淑馨及朱芬龄、上诉庭法官区庆祥处理在今年4月驳回黎智英的上诉,指明《香港国安法》第14条及人大释法内容十分清晰,没有任何灰色地带,涉案国安委决定不受司法覆核,法庭行事须受其约束。黎智英今年5月再向上诉庭申请终极上诉许可证明书,指出本案决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论点,要求终审法院裁定:(1)是否所有国安委按《香港国安法》第14条所作的决定均不受司法覆核?(2)2022年12月30日人大释法是否扩大了国安委的法定职责和职能?(3)国安委的决定是否超越《香港国安法》第14条的权限?

上诉庭指没有合理争辩处

三名法官经考虑后认为上述3条法律问题均没有合理争辩之处,指出国安委决定是否不受司法覆核的议题在上诉庭已讨论,一拼解读《香港国安法》第14条及人大释法时最能明确看出其立法原意,人大根本没有打算给予司法管辖权予香港法院去审视国安委的判断、决定及行为。即使黎智英一方指没有任何「排除条款」(ouster clause)可以排除国安委决定不受司法覆核,但上诉庭认为其说法与「排除条款」的既定原则不符,亦与涉案决定不受司法覆核一事没有前后矛盾之处,故裁定所有国安委按《香港国安法》第14条所作的决定均不受司法覆核,直接驳回其终极上诉许可证明书申请。

上诉庭指黎错误解读人大释法内容

黎智英一方提到《香港国安法》第14条限制国安委的职责,即只限于(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二)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三)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上诉庭则认为此说法是错误解读人大释法内容,而且根据内地民事法律制度,人大释法对《香港国安法》条款的立法释义可以澄清或增补法律,香港法院有义务遵循人大释法。另由于国安委决定根本不受司法覆核,故毋须考虑国安委决定是否越权。

控方指黎明知没胜诉机会仍提上诉许可应判支付讼费

上诉庭裁定黎智英一方提出的三条法律问题,均没有合理争辩之处,强调终极上诉时不应只是仅提出一个重要法律问题,也必须提供合理的论点,以证明有关法律问题的答案有效影响判决。政府方指黎智英在原讼庭及上诉庭已有充足机会争论涉案论点,理应意识到终极上诉完全没有胜诉机会,即使如此黎智英也申请终极上诉许可,认为法庭应下令黎智英支付讼费。

控方准备多馀文件 黎获扣减4万讼费

上诉庭认同黎智英不应就本案提出终极上诉,下令黎智英作为败诉方需支付政府方的讼费,包括政府方两名大律师及律师团队的费用,但认为政府方多馀地准备了4页文件,去解释为何国安委决定在宪法层面上不受司法覆核,不合理地把时间花在显然不必要的事宜上,批准黎智英需支付的讼费项目可扣减4万多元。

案件编号:CACV166/2023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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