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流水式集会案︱黎智英等7人参与集结罪终极上诉 争论定罪是否相称
2024-06-24 11:50
民阵2019年8月18日举行流水式集会,黎智英等7人经审讯后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2罪成,判处缓刑或监禁,其后上诉得直,获撤销组织罪定罪,4人获减刑。7人今早(24日)再上诉至终审庭,争议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定罪时应审视定罪是否相称,解释定罪本身作为限制,法庭有责任确保定罪相称,当日游行绝对和平,众被告行使其和平集会的宪法权利,最终定罪并不相称。
上诉议题为「法庭应否跟从英国最高法院Ziegler案等具说服力而无约束力的决定,如应跟从,则法庭应在何等情况下套用执法层面的相称性测试」。案件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勋爵审理。上诉人依次为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及李柱铭,由资深大律师余若薇、何沛谦、彭耀鸿及潘熙等代表,律政司则由资深大律师余若海等代表。李柱铭、吴霭仪以及还柙中的李卓人、何俊仁今到庭应讯,庭外有多架警车包括剑齿虎装甲车等在场戒备。
余若薇引案例说明定罪本身属一种限制
余若薇先陈词指要区分清楚系统层面挑战及执法层面挑战,早年挑战《公安条例》的梁国雄终审案并没有排除执法层面的相称性挑战,续指本案中警方曾决定禁止游行,原因在担心激进分子骑劫游行,然而最终警方忧虑并未成真,因此本案众被告不应受当初警方忧虑所影响,定罪时应考虑其是否相称。在李官追问下,余若薇引用案例说明定罪本身属于一种限制,如今虽不挑战《公安条例》相关条文或警方禁令,惟法庭仍有责任确保定罪相称。
余若薇续指,案发当日有近30万人前往维园参与合法集会,以和平闻名的主办单位考虑到与会民众疏散事宜,安排纠察开路,带领群众离场,而本案众被告唯一被定罪的行为在于众被告在未获警方批准下参与和平游行。余若薇反驳从合理辩解角度而言,众被告只是行使其和平集会的宪法权利,因此最终定罪并不相称。
张官提问从本港法理学而言,有何控罪元素本身并没有达至相称,何沛谦回应指部分罪行例如暴力破坏等,无关宪法权利,不受宪法权利保障,反观本案控罪则关乎被告和平集会的宪法权利,由拘捕到定罪之间所有干预方式均应审视其是否相称。张官追问如主审法官裁定控方已能证明所有控罪元素,还要再审视定罪是否相称,此事又有何止境?何沛谦答道无论原审、上诉还是司法覆核,法庭均可审视定罪是否相称,如今被告上诉正是一个机会。李官追问若既不挑战条例,又不质疑决定,那相称性测试到底能够如何进行,何沛谦解释指应视乎每宗案件案情个别而论,观乎本案案发当日,涉案游行绝对和平,因此定罪并不相称。
潘熙引用另一宗上诉案件,指社民连及工党8名成员2020年五一劳动节四人、四人一组,到政府总部外请愿,被裁定参与受禁群组聚集罪成,高等法院法官黄崇厚驳回上诉后拒批终审法院上诉许可,指众被告是否「受禁群组聚集」纯属事实裁断。潘熙解释上述案件正正示范了如何进行执法层面的相称性挑战,虽然最终败诉,但过程中审视了案情中一众因素而得出裁断,相反法庭亦无法基于过去的系统层面挑战,而排除未来所有执法层面挑战。潘熙重申和平集会属被告的宪法权利,若审视执法过程时这一权利未受律政司保障,众人则只能求诸法庭,正如当下。
彭耀鸿陈词指根据警方纪录,案发当日警方没有必要制止游行或者拘捕任何人,反问最终拘捕并将众被告定罪有何必要。张官追问《基本法》订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如今上诉方却认为无理检控时,即使成功证明控罪元素,法庭也有责任审视检控相称性并拒绝定罪,质问其逻辑何在。彭耀鸿回应指只有无理检控时才应脱罪,因为法庭作为最后看门人理应介入。
余若海:引入审视定罪相称性形同自我审查
余若海代表律政司陈词指,根据梁国雄案,其指出本港法理学的独特之处在于要平衡基本人权和确保国家及社会安全和秩序,上诉方受审时没有挑战警方禁令合法性,而且在当时的社会气氛下,和平集会容易演变成暴动,案发前已经有18次同类情况,认为本案控罪元素中已经达至平衡相称,故法庭定罪前毋须再审视定罪相称性,反驳上诉方指其「搬龙门」,即使犯法也可因定罪不相称而脱罪。
张官提出2套说法,询问余若海意向,问到其是否认同《公安条例》条文元素中是否固有地达至平衡相称,或法庭应否跟从本港法理学一向做法来裁定是否相称,毋须跟从英国法院决定,余若海两者均表示同意。张官再提问指英港制度不同,若某项控罪元素违宪,本港法庭可裁定相关条例非法,然而英国法庭则无法如此行事,只能收窄条例诠释来补救,余若海同意。
余若海又想像如顺应上诉方说法,案发当日若有部分示威者干犯暴力行为,本案被告亦会抗辩指自己没有参与暴力行为而要求获判无罪,如此则会破坏预防罪行的立法原意,《公安条例》立法原意正在于确保市民参与和平示威毋须忧虑发生暴动等行为,更指引入审视定罪相称性一事形同自我审查,违反法治,也违背法律明确的要求。
终审庭押后裁决。
7名上诉人依次为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及李柱铭,经审讯后原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被判囚8至18个月不等。梁国雄判囚18个月;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何俊仁被判囚12个月;李柱铭判囚11个月;何秀兰被判囚8个月。李柱铭、何俊仁、吴霭仪获缓刑2年。
7人早前均上诉定罪,上诉庭一致裁定7人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定罪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判刑,但驳回7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黎智英原被判囚12个月,获减刑至9个月;李卓人原被判囚12个月,获减刑至6个月;梁国雄原被判囚18个月,获减刑至12个月;何秀兰原被判囚8个月,获减刑至5个月。
案件编号:FACC 2-6/2024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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