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议员关注「激光炮」未列入军火 政府:法例有「兜底」条款
2024-03-10 13:11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日(10日)继续审议23条立法草案。有议员就「与间谍活动相关的罪行」的释义提出疑问,包括在对于「军火」的定义中,质疑现时一些先进武器如「激光武器」或「激光炮」是否应包含在定义之内,现时国家亦有类似军备。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回应指「激光炮」等或会跌入条例中的「任何拟作该用途的其他物品」,所以条例内容已可「兜底」。
民建联黄英豪提到「军火」的释义,指「连鱼雷都写埋」,质疑现时一些先进武器如「激光炮」则未有涵盖,他又举例国家解放军亦有在「055大驱逐舰」上部处激光武器,指应将大功率激光武器加入军火定义。林健锋亦指自己「睇小说」亦看到新型军火器材或设施有可能超越现时或未知的用途,认为长远可研究不止于军火或其他仪器用途。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指,即使「激光武器」未有如枪械、鱼雷、地雷等列明在条例中,但只要是「任何拟在战争或武装冲突的物品或装置」都可包括在内,因此不成问题。律政司亦补充指,明白有众多其他新型军火或禁地未能尽录,因此在第40条中有作「兜底」,即行政长官如合理地认为,并宣布某位于特区的地方为禁地,是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者,则可藉命令宣布该地方为禁地。
误闯禁地「毗邻」违法?管浩鸣:电影中军人随时开火
草案提及间谍活动有关作为包括「接近、查察、从上方或下方越过、进入或接达禁地,或出现于毗邻禁地之处」。选委会的管浩鸣笑言「睇得电影多」,指外国市民若闯入或接近禁地,军人便即时上膛(Armed)准备开火,虽然明白香港政府不会随便开火,惟有市民对「毗邻」两字的定义有忧虑。A4联盟的杨永杰亦问及「龙友」(即摄影发烧友)在没有违法或危害国安意图下,收取报酬拍摄军地设施或禁地是否属违法。
邓炳强强调「有否违法意图」才属重点,一般市民拍照时拍到军事禁地并不会犯法,举例指平日市民行山亦有时误入军事禁区,虽然已是违法,但是否检控则视乎不同因素,警告亦可以是一种处理方式。
邓炳强又提到,拍摄有关禁地并无意图危害国家安全,并不会违法。不过当局补充,如拍摄后将素材出售予第三者,对方有意危害国家安全,又涉及国家秘密等,可触犯条例下其他罪行。副秘书长廖李可期则指,如禁地有清楚告示列明是禁地,相信公众不会随意行近。
▼▼▼23条立法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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