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Sir」涉欺诈案 辩方陈词指缺乏证据 控方指环境证供强 官明裁断表证

2023-10-24 17:14

首被告陈凯港。王仁昌摄
首被告陈凯港。王仁昌摄

「海港Sir」陈凯港涉隐瞒警司身份而诈骗按揭贷款案,今(24日)区院续审。辩方在中段陈词中,指控方无直接或间接证据指控49岁次被告,即使次被告曾转账24.5万分红给陈凯港,不代表他对欺诈计划知情;控方则指环境证据强而有力,次被告转账分红金额高于股东协议,转账亦备注为薪金,营造出陈凯港的雇员身份,有足够证据推论2人夥同犯案,控方毋须证明次被告知情欺诈计划,正如不须证明银行劫案中提供枪械者知悉计划。暂委法官王证瑜押后至明天裁定表证成立与否;两被告续准保释。

被告为50岁陈凯港及49岁商人汪浩毅,同被控于2019年5至12月隐瞒陈凯港任职警务处警司,向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及华侨永亨信用财务有限公司讹称陈凯港受雇于出众资本有限公司,及陈凯港胞弟陈凯俊受雇于新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东亚银行及华侨永亨批出两笔约2,146万及480万元贷款。

汪浩毅(图)的代表大状今就毋须答辩作中段陈词。资料图片
汪浩毅(图)的代表大状今就毋须答辩作中段陈词。资料图片

控方早前举证完毕,汪的代表大律师沈仲平作出中段陈词,指控方无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汪有份参与两次按揭贷款,即使曾转帐24.5万给陈,汪亦不会知悉陈凯港以此作为薪金证明去欺诈东亚及华侨永亨,要求法庭裁定汪表证不成立。

控方高级检控官李希哲回应陈词时,接受无直接证据针对汪,但倚赖环境证据去证明两名被告夥同行事,虽然汪的参与不多,但却是诈骗计划的「重要一步」,例如根据股东协议,陈凯港每季可以获出众资本发放不少于22.5万分红,但自2019年3月起却无故增至每月24.5万元。

李续指,2019年3月以前,出众资本的分红均存入陈凯港的汇丰银行户口,而非其渣打银行户口,由于陈凯港任职警司的薪金会存入汇丰户口,如果他用汇丰户口去申请贷款,银行职员必然会过问,转账至渣打户口则避免上述情况;汪自2019年5月起,改以自动转账方式,每月将分红转入陈凯港的户口及备注为薪金,他在警诫下解释是因为常常离港,出于方便而这样做,但汪的出入境记录在5月前后均无大转变;陈凯港在同年7月向东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巧合地须提供3个月的薪金证明。

李指汪在案中的行为是给予陈凯港一个出众资本雇员身份,如果没有汪配合,诈骗计划亦容易「穿煲」,有足够证据推论汪是夥同犯案;又指控方毋须证明汪知悉相关文件记录会用作欺诈,并举例在银行劫案中,有被告负责提供枪械,控方亦毋须证明该被告知悉行劫计划。

法庭记者: 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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