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配偶无遗嘱继承遗产案 政府上诉失败需付讼费
2023-10-24 14:27
三年前抑郁自杀身亡的同性恋者吴翰林,生前担心死后其丈夫李亦豪未必可以继承其遗产,故提出司法覆核挑战《无遗嘱继承法》。高等法院原讼庭3年前裁定吴翰林胜诉,指出《无遗嘱继承法》对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有差别对待,属违宪并构成对性倾向的非法歧视。政府方提出上诉,高等法院上诉庭今午颁布书面判词,驳回政府上诉,下令政府需支付对方讼费。
政府发言人回覆《星岛头条》指,政府会详细研究判词,考虑是否需要作出跟进,现阶段不会就此作进一步评论。
上诉方为律政司司长,答辩方为死者吴翰林丈夫李亦豪。李亦豪一方表示,若政府方成功推翻原讼庭的裁决,丧偶的同性配偶将被完全剥夺继承其已故配偶遗产的权利,包括失去其婚姻居所;若上诉庭维持原判,所有丧偶的未亡人不论其性倾向,亦将在法律上得到平等的保障。
本上诉由上诉庭法官张泽佑、袁家宁及区庆祥审理,法官张泽佑指出吴翰林及李亦豪在英国合法结婚,他们虽享有生前立遗嘱的自由,但也不能解决《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和《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对他们的差别对待。同性配偶被完全排除于《无遗嘱者遗产条例》 和《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 中「有效婚姻」、「丈夫」和「妻子」的定义之外,张官认为他们是基于其性取向而遭受差别待遇,本案的情况是吴翰林生前没有订立遗嘱,但假设吴翰林生前已立遗嘱而且遗嘱若被裁定无效,吴离世后的遗产继承也会受《无遗嘱者遗产条例》所限,令吴的同性配偶李亦豪无权继承吴的遗产。
由于吴李两人的同性婚姻不受香港认可,李也无权根据《无遗嘱者遗产条例》,以配偶身份居住于吴生前所购买的婚姻居所。而根据《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异性婚姻可凭死者妻子或丈夫的身份,申请从死者遗产中提供经济给养,但李亦豪只可以证明自己是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赡养的人的方式来申请财产继承,可见该例基于性取向的差别待遇显而易见。张官认为同性配偶争取涉案权利,并不会影响婚姻法律一致性。张官认同原审法官的裁定,认为涉案条例基于性取向差别对待同性伴侣。
法官区庆祥不认同律政司所指涉案条例只反映异性夫妇有维持终身婚姻责任,区官指涉案条例中「有效婚姻」本身已指在香港及海外举行婚礼或缔结的婚姻,而按照当时当地施行的法律举行的海外婚姻亦是「有效婚姻」。区官认为《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死者逃避对受养人的「责任」,爲分配死者遗产订立守则,属于施加于死者的道德责任而非法律责任。
区官认同原审法官所指同性配偶和异性配偶均享有订立遗嘱的自由,不同意律政司指传统异性婚姻有特殊地位。香港唯一合法的缔结婚姻形式是一夫一妻制的异性婚姻,涉案条例把同性婚姻排除在外,但却承认及接受旧式婚姻或按照海外当时当地施行的法律所缔结的婚姻,如一夫多妻制的妾侍也有权申请死者遗产,可见涉案条例有意扩大可继承死者遗产的合资格人士范围,而涉案条例把同性已婚配偶排除在外的差别待遇并没有合理解释。
区官指目前情况是在死者生前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同性已婚配偶完全被剥夺了可继承配偶遗产的权利,相比起异性配偶有继承配偶遗产的权利,对于在海外合法结婚的同性伴侣来说,显然是一个令人难以接受的沈重负担,故涉案的差别待遇并不合理。而且终审法院的案例已确认,如果基于性取向的差别待遇,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便会大大缩小,律政司也没有证据显示立法会在制定涉案条例时,曾考虑过同性配偶的权利。
三名上诉庭法官一致驳回律政司的上诉,下令律政司需支付对方讼费。
李亦豪透过律师发表声明,指其夫吴翰林离世已让他悲痛不已,政府却在法院一而再、再而三否定他俩的婚姻关系,对于仍在哀悼的家属来说,这如同在伤口上洒盐。李指当初吴翰林提出司法覆核的原意是为了保护李,免他失去至亲,仍要流离失所。李称,如今对他来说,更重要的是为丈夫拾回一份人与人之间应有的基本尊重,盼政府能尊重法庭判决。
关注团体婚姻平权协会共同发起人邱铭诺对上诉庭的裁决表示欢迎,指上诉庭驳回律政司所有上诉理据,发出清晰无比的讯息。他认为政府与其再提出上诉,更应集中精神在未来两年制订法例替代框架,让同性伴侣关系获得法律承认。
该会发表的声明又指,判决再次说明相关法例对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存在差别待遇,构成不合法歧视。协会称,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一样,因为坚定不移的爱与承诺,希望与对方共组家庭,以家人的身份保护对方。将同性伴侣排除在婚姻制度外,不仅是歧视,更损害了同性伴侣的尊严和福祉。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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