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风波|3男串谋刑毁屯门轻铁站判囚提上诉遭驳回 官:判18月不为过甚至偏轻

2022-11-18 17:34

左起被告:张溱炜、李钧浩。 资料图片
左起被告:张溱炜、李钧浩。 资料图片

3名男子2019年9月涉在私家车讨论,串谋损坏轻铁闸机、售票机和闭路电视,早前被裁定串谋刑事损坏罪罪成,各被判监禁18个月。3人提出定罪上诉,其中一人另提出刑期上诉。上诉庭今颁布判词指,原审法官裁定涉案行车记录仪记忆卡没有被干扰、裁定车上的对话者是3人、裁定3人达成破坏轻铁站的协议,全部都有坚实的证据和逻辑基础支持。上诉庭亦指3人审讯后被判入狱18个月绝不为过,甚至可能偏轻,3人处以同等的刑期也无可批评,故驳回所有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李钧浩。 资料图片
被告李钧浩。 资料图片
被告张溱炜。 资料图片
被告张溱炜。 资料图片

原审法官姚勋智裁定3人下车后的对话,显然可确认他们已达成协议及具清晰的意图,来对屯门码头轻铁站的设施进行破坏,更包括更换衣服的地方及逃走路线,认为控方已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实3人共同犯罪。上诉方认为原审法官错误排除行车记录仪记忆卡被干扰的可能性,错误裁定记忆卡为可呈堂的证物,错误裁定3人就是参与车上对话的人,亦错误裁定车上的对话足以构成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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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分析指,3人的背囊都装载着激进示威者常用的衣物,警方因要处理拘捕3人后的各种程序而无暇搜车,绝不为奇,而且上诉庭认为上诉方指警方有诱因、时间、空间,以及所需的技术和设备窜改记忆卡,毫无疑问只是臆测,没有任何根据可言。上诉庭审阅过有关的誊本后,认为原审法官裁定人就是参与车上对话的人完全合理,而3人当时不断反覆斟酌,是否在当晚进行、立即或在更夜深的时份进行、何时和在什么地方改变装束、如何和是否有足够时间造成最大破坏,以及是否能利用什麽路线成功逃离现场等有关执行的细节问题,明显显示3人已达成了一个相关的协议,并打算按实际情况的许可与否在案发当晚把协议付诸实行。

对于第二被告张溱炜的刑期上诉许可申请,上诉庭表示本案案发于公共秩序的严重失序期间,任何相关的暴力或破坏行为,不但对身在现场的人群有挑动作用,而且还极可能引致其他人的争相仿效,令情况不断恶化。如果以地铁轻铁等集体运输系统,尤其是车站、转乘站,甚至几种不同交通工具汇集的枢纽站作目标,破坏行为的恶劣程度更会倍增。上诉庭认为3人犯罪协议明显早已达成,案发当晚则随时进入执行阶段,把目标锁定在屯门码头,故判囚18个月绝不为过,甚至可能偏轻;本案的串谋需要3人充当不同角色,互相配合,所以把他们处以同等的刑期也无可批评。

3名上诉人依次为26岁眼镜销售员李钧浩、27岁报称无业的张溱炜、26岁市场策划人员的李怀恩。他们被控于2019年9月5日在屯门一同串谋损坏轻铁闸机、售票机和闭路电视,意图损坏该等财产或罔顾该等财产是否会被损坏。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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