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黄大仙冲突|8人暴动罪成 判囚3年至3年3个月

2022-04-22 16:51

8人暴动罪成各判囚3年至3年3个月。 资料图片
8人暴动罪成各判囚3年至3年3个月。 资料图片

2019年10月1日全港多区有游行集会,其中黄大仙示威活动中多人被捕,其中8女4男被控暴动和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经审讯后11人被裁定暴动罪成,3人早前判入教导所。法官李俊文今午于区域法院为馀下8人判刑指,本案对公众和交通造成的滋扰较低,情节较为轻微,众被告参与程度亦较低,均有良好背景,犯案出于冲动不成熟,终判处监禁3年或3年3个月。

李官指本案暴动规模不少,有过百至上千人,案发于九龙区交通枢纽龙翔道,但发生在公众假期下午,相对其他同类案件而言,对公众和交通造成的滋扰较低。虽然当日有投掷砖头汽油弹的情况,暴动过程历时40分钟,有道路栏杆地面被损毁,但没有造成市民或警员受伤,亦不能证明众被告号召或鼓吹他人参与暴动,仅在场成为一份子一起对抗警方,参与程度较低,而刘智峰则以急救员身分以鼓励形式参与暴动。李官指出本案情节较为轻微,众被告均有良好背景,犯案出于冲动不成熟,不符本性,重犯机会微乎其微,将来亦各有工作进修打算,故酌情减刑。

被告谭钧朗。资料图片
被告谭钧朗。资料图片

 

李官指谭钧朗被捕时全副武装,戴有眼罩、防毒面罩、头盔、手袖等;刘智峰以急救员身分鼓励暴动,罪责相若,各以3年半为量刑起点,惟二人初犯,大部分案情未受挑战,节省法庭时间,酌情减刑3个月,判囚3年3个月。而其馀6名被告均为年轻女性,案发时身上非全副武装,于前线参与激烈对抗风险和鼓励暴动作用亦较低,故均以3年3个月为量刑起点,同样减刑3个月,判囚3年。

12名被告依次为24岁谭钧朗、19岁邓有钊、20岁方铭、21岁杨泳仪、21岁卓巧珠、20岁郭晞桐、25岁邓茜芸、22岁戴佩玲、23岁王明佑、25岁伍祖仪、25岁刘智峰和23岁黄碧蓉,同被控于2019年10月1日,在黄大仙龙翔道一带与郭小杰、张启昌、何文谦、温梓霖、麦浩伟及其他身分不详的人参与暴动,其中黄碧蓉罪脱。方和王则各被控于同日同地,分别管有一把锤和一个能发射雷射光束的装置,同样罪脱。邓有钊、方铭及郭晞桐早前被判入教导所。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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