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香港国安法》者 五年内禁任工会理事

2021-12-26 04:30

■孙玉菡表示,劳工处拟禁违国安法人士,五年内不能担任工会理事。
■孙玉菡表示,劳工处拟禁违国安法人士,五年内不能担任工会理事。

  (星岛日报报道)劳工处正研究修例,禁止违反《香港国安法》罪行人士,五年内不能担任工会理事或职员,加上法例对工会工作性质有清晰标准,如有偏离规定,便会考虑取消工会登记。处方冀在明年提出具体方案,交劳顾会讨论。劳顾会雇员代表、候任立法会议员邓家彪指,《香港国安法》是凌驾性法律,劳工处提出修订相关法例配合是合理的,他又倡议处方可审视需否在《职工会条例》中规定增加国家安全教育,令工会有责任向会员推动「一国两制」。
  劳工处处长孙玉菡接受电视台访问时透露,正检视处方履行《香港国安法》的工作,包括修例及加强宣传,期望明年能提出具体方案,交劳顾会讨论。其中考虑修订《职工会条例》,研更新附表,如有人违反《香港国安法》,应否等同违反其他表列罪行一样,在职工会登记条例下,不可再担任工会理事或职员五年。劳工处也正研究针对已登记的工会,研究如何提升它们对有关资讯、国安方面的认知。
  孙玉菡表示,劳工处有责任检视工会工作是否符合法例规定,认为标准清晰,取消工会登记并非只针对涉及违反《香港国安法》的工会,现行《职工会条例》会保障工会为争取劳工权益和工友福祉而工作,「如经过实证、蒐证,与律政司讨论觉得它做的事完全偏离了,那我们便有责任,法律上有责任就是要考虑是否要取消登记。」他未回应多少个工会正被处方留意,重申结社自由受《基本法》保障,另目前共有一千七百多宗工会登记申请正在轮候处理。
  劳工顾问委员会雇员代表、候任立法会九龙东议员邓家彪接受本报查询时说,《香港国安法》是凌驾性法律,违反国安法情节严重,连带影响其他本地法律需要修订亦是合理。他认为建议修例做法如公司注册处可对触犯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罪行的人士,取消董事资格一样。他指,大部分工会不受政府资助,属于民间组织,日后交劳顾会讨论时,可再审视是否要在《职工会条例》中增加国家安全教育的规定。
  新思维主席、候任立法会社福界议员狄志远指,工会活动较多属「社会行动型」,很多工会有参与社会运动及民主运动,相信新建议会对一些经常参与社会活动的工会构成压力。他认为,违法人士服刑完毕后理应已经为行为付出代价,行动不应再受掣肘。「如果工会理事唔做得,其他社会活动又可否参与?政府应该要解释清楚。」
  《职工会条例》规定,如干犯涉及欺诈、不诚实、胁逼或身为三合会会员的罪行,于其被定罪日期或由监狱获释日起计,五年内不得任职工会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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