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香港國安法》者 五年內禁任工會理事

2021-12-26 04:30

■孫玉菡表示,勞工處擬禁違國安法人士,五年內不能擔任工會理事。
■孫玉菡表示,勞工處擬禁違國安法人士,五年內不能擔任工會理事。

  (星島日報報道)勞工處正研究修例,禁止違反《香港國安法》罪行人士,五年內不能擔任工會理事或職員,加上法例對工會工作性質有清晰標準,如有偏離規定,便會考慮取消工會登記。處方冀在明年提出具體方案,交勞顧會討論。勞顧會僱員代表、候任立法會議員鄧家彪指,《香港國安法》是凌駕性法律,勞工處提出修訂相關法例配合是合理的,他又倡議處方可審視需否在《職工會條例》中規定增加國家安全教育,令工會有責任向會員推動「一國兩制」。
  勞工處處長孫玉菡接受電視台訪問時透露,正檢視處方履行《香港國安法》的工作,包括修例及加強宣傳,期望明年能提出具體方案,交勞顧會討論。其中考慮修訂《職工會條例》,研更新附表,如有人違反《香港國安法》,應否等同違反其他表列罪行一樣,在職工會登記條例下,不可再擔任工會理事或職員五年。勞工處也正研究針對已登記的工會,研究如何提升它們對有關資訊、國安方面的認知。
  孫玉菡表示,勞工處有責任檢視工會工作是否符合法例規定,認為標準清晰,取消工會登記並非只針對涉及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工會,現行《職工會條例》會保障工會為爭取勞工權益和工友福祉而工作,「如經過實證、蒐證,與律政司討論覺得它做的事完全偏離了,那我們便有責任,法律上有責任就是要考慮是否要取消登記。」他未回應多少個工會正被處方留意,重申結社自由受《基本法》保障,另目前共有一千七百多宗工會登記申請正在輪候處理。
  勞工顧問委員會僱員代表、候任立法會九龍東議員鄧家彪接受本報查詢時說,《香港國安法》是凌駕性法律,違反國安法情節嚴重,連帶影響其他本地法律需要修訂亦是合理。他認為建議修例做法如公司註冊處可對觸犯欺詐或不誠實行為罪行的人士,取消董事資格一樣。他指,大部分工會不受政府資助,屬於民間組織,日後交勞顧會討論時,可再審視是否要在《職工會條例》中增加國家安全教育的規定。
  新思維主席、候任立法會社福界議員狄志遠指,工會活動較多屬「社會行動型」,很多工會有參與社會運動及民主運動,相信新建議會對一些經常參與社會活動的工會構成壓力。他認為,違法人士服刑完畢後理應已經為行為付出代價,行動不應再受掣肘。「如果工會理事唔做得,其他社會活動又可否參與?政府應該要解釋清楚。」
  《職工會條例》規定,如干犯涉及欺詐、不誠實、脅逼或身為三合會會員的罪行,於其被定罪日期或由監獄獲釋日起計,五年內不得任職工會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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