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幸彤涉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续还柙 明年1月4日裁决

2021-12-02 14:19

邹幸彤结案陈词时指,法庭不应卷入「文字审讯嘅泥氹」。资料图片
邹幸彤结案陈词时指,法庭不应卷入「文字审讯嘅泥氹」。资料图片

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涉嫌今年在网上发布文章,宣传及呼吁市民参加未经批准的六四集会,被控一项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案件今于西九龙法院续审,邹于书面陈词中提到,并不争议法例本身,而是争议拘控之相称性(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控方代表大律师黄锦卿回应指,警方当时基于合理怀疑被告已经干犯、或将会继续触犯法例而作出拘捕,目的在于执法(enforce the law)。而本港法例并无指明如果拘控不符合相称性,法庭就不能定罪。裁判官陈慧敏押后案件至明年1月4日裁决,邹继续还柙。

陈官一度提及首宗《港区国安法》、唐英杰案,指该案法官引用煽动谋杀罪为例,控方只需证明被告有煽动谋杀实质行为及意图,毋须证明被告煽惑他人如何杀人,即如刺伤、毒害或勒死等实际行动。

黄就表示,支联会最后有否举行集会并不重要,重点在于警方反对集会,邹再撰写文章已经构成煽惑。

邹结案陈词时指,涉案文章乃重重法律限制下寻找行动空间的尝试,法庭不应卷入「文字审讯嘅泥氹」,反问「唐英杰案审紧8个字,今次审紧2千字。下次呢?系咪10万字?」

邹幸彤今自行陈词指,涉案文章为政治动源及论述,但质疑禁止集会是否等于限制个人自由,又谓撰写文章以解释自己坚持悼念六四的原因,并在重重法律限制下寻找行动空间的尝试,反问「坚持悼念六四,何罪之有?」

邹续指,维园属于公众地方,她只是行使宪法权利解释自己做合法的事,不过「政权教育大家:你唔可以做本质上系行使权利嘅事、唔可以做合法嘅事、唔可以解释点解要做,所以以身作则叫煽惑。」

她不同意文章煽惑他人到维园参与集会,因支联会当时已经取消集会,所谓「非法集会」并不存在。

本身为执业大律师的36岁被告邹幸彤,被控于今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间,在香港非法煽惑身分不详人士参与未经批准集结。

法庭记者:凌子淇

建立时间12:51
更新时间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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