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上环冲突|20人暴动罪成 3人脱罪 12月4日判刑
2021-11-13 11:31
前年7月28日遮打花园集会后于上环爆发骚乱,涉案24人被控暴动、袭警及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具罪,其中1人认罪,另外23人否认所有控罪受审。案件7月审结,押后至今以待本月初汤伟雄案终审结果。法官陈仲衡今早在西九龙裁判法院首次引用该案终院案例,裁决指其中20人身处示威者防线前排、向警方举起雨伞、筑起伞阵、投掷杂物等行为,会产生涟漪效应令到恶化的情况延续甚至升级至冲突,各人均以主犯角色参与暴动,暴动罪成,馀下3人暴动罪脱,33岁文员及20岁理发师另分别被裁定袭警及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具罪成立。案件连同该认罪被告押后至12月4日早上判刑,期间21名定罪被告须还柙看管。
陈官认为暴动最迟在当晚7时02分发生,当时警方防线向东推进,示威者投掷大量杂物如砖头、玻璃樽等,把催泪烟弹掷回警方防线,毫无疑问属「使人的人身实际受到伤害」的行为。而示威者的人数不断上升,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持续,推进时示威者只是退守而并未散去,示威者之间亦互相照应,显示他们怀有暴动罪所需「一同参与其中的意图」这罪行元素。就各个别被告有否参与暴动这一议题上,陈官认同控方立场,指本案的各名定罪被告为主犯,均亲自参与并干犯暴动罪。
陈官裁定暴动期间张智麟、陈梓康在示威者防线前排的位置向警方防线举起雨伞;锺泓洋明显是以向警方投掷杂物武力反抗警方的驱散行动;根据装束、被捕位置及当时情况,推论徐庆钧、蔡泽新、杨智升、林胜如、黄锦珊、莫卓辉及陆映慧清楚知悉警方要求在场人士离开,但仍留下来跟警方对峙;陈希隽和其他示威者筑起伞阵,阻碍警方前进,及掩护其他示威者的身分和行动,曾守卫放满砖头的手推车,显示其随时准备以武力攻击警方,曾协助一示威者将其打开的雨伞向外反,显然是协助该示威者准备以向外反的雨伞把警方施放的催泪烟弹弹回,对抗警方的驱散行动;崔耀明、林少锋、黄颂恩、李少康、周锦涛、黄飞鸿及黄柏贤身处示威者防线的前排与其他示威者筑起防线跟警方防线对峙,在马路筑起防线堵路阻塞交通,驱散时拒绝离开,加强了示威者防线跟警方对峙时的人数和规模;谭诗妙站在示威者前排位置,为其他示威者淋熄催泪烟和冲洗眼睛的行为为示威者提供助力;谭伊婷手持行山杖及在示威防线前排的行为,尝试营救黄锦珊显示其与暴动现场的示威者同气连枝,互相照应,各被告行为会产生涟漪效应令到恶化的情况延续甚至升级至冲突,裁定全部以主犯身分参与暴动。
从张嘉聪被捕的位置而论,陈官认为不能排除刚从皇后街转入德辅道西跑向皇后街的可能,亦不能排除从皇后街进入德辅道西与皇后街交界附近位置的可能;无证据显示罗万泳及蔡宝如在现场有任何行为或奔跑的动作及何时到达现场,虽然3人衣装极有可能是暴动的参与者,但是并不能肯定其在现场知悉身处的现场是一非法集结的地方及亲身参与了本案的暴动。
陈官指莫卓辉曾挣扎并成功逃脱,在逃捕过程中以他手上雨伞,分别打了两名跪在地上正制服其他示威人士的警员头部一下,随即再被警员以警棍制服,故裁定袭警罪成。
陈官另指按照对《电讯条例》相关条文的正确理解,只有在指定情况下一部器具才会获得豁免,不能仅根据接收兆赫范围而定,故不接纳林少锋被搜出的手提式对讲机是一部获得豁免的器具,裁定其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具罪成。
23名被告依次为21岁报称无业张智麟、28岁学生陈梓康、20岁学生锺泓洋、20岁理发师徐庆钧、24岁陈希隽、21岁学生崔耀明、24岁售货员林少锋、40岁技术员蔡泽新、20岁学生杨智升、19岁文员林胜如、22岁学生黄颂恩、20岁文员黄锦珊、21岁学生李少康、18岁报称无业周锦涛、33岁文员莫卓辉、19岁报称无业黄飞鸿、20岁学生张嘉聪、23岁文员谭诗妙、22岁罗万泳、23岁蔡宝如、25岁文员谭伊婷、27岁陆映慧、21岁学生黄柏贤。23名被告被控于前年7月28日在西边街和皇后街之间近德辅道西一带,与其他人参与暴动。徐庆钧另被控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具罪;莫卓辉另被控袭击总督察邓智兆。同案26岁被告简健煌则早前承认2019年7月28日,在上环西边街及皇后街之间德辅道西一带参与暴动。
法庭记者:陈子豪
建立时间:10:03
更新时间: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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