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茂波引用《公司条例》委任审查员调查壹传媒

2021-07-28 18:15

财政司司长陈茂波。
财政司司长陈茂波。

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就引用《公司条例》委任审查员会见传媒。他指,将引用《公司条例》第841条(2)及(3)委任立信德豪审计部董​​事总经理陈锦荣为审查员,调查壹传媒有限公司事务,半年内需提交最终报告。

陈茂波表示,调查范围包括集团事务是否以损害成员利益,意图欺诈公司债权人;集团的高级人员有否按个人利益处理公司事务,导致公司公众股东蒙受损失;高级人员是否涉及对公司成员或债权人作出欺诈失当行为;壹传媒有否向股东作出全面、充分和及时的披露;高级人员是否无履行应尽责任或履职时有疏忽;壹传媒和前主席黎智英之间的借贷和还款是否真实,按公平原则和正常业务需要进行;壹传媒作为上市公司,管治是否健康;以及他作为财政司长,如果按照法例对董事作出取消资格令,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陈茂波指,该公司于今年5月出公告,声称公司流动资金充裕,可以应付同年4月起18个月运作,惟当保安局局长6月被冻结3间子公司约1800万元银行结馀时,壹传媒在不足一星期内,宣布其中一间主要子公司的出版业务需要终止。

其次,壹传媒未能依照上市规则公布其初步年度业,并于同年7月首次披露,该公司于4月1日提前向主要股东偿还1.5亿元的贷款,令公司现金急剧减少。根据壹传媒过往年报,相关贷款尚未到期,令人怀疑公司是否有意图欺骗债权人。

陈茂波续指,壹传媒高级人员于今年4月被控与使用该子公司用地有关的欺诈罪。此外,于2020年底及2021年中,壹传媒3间子公司及其高级人员,因涉嫌触犯《港区国安法》几项严重罪行被控,令人怀疑壹传媒事务是否按高级人员个人利益处理,并因此令公众股东蒙受损失;同时令人关注壹传媒是否出现严重管理失当、尤其高级人员是否涉及上述犯罪或者不当行为,以及在防止有关事情及保障债权人利益上是否尽职。

调查员会对壹传媒进行调查,并就以上事项作出结论及提交报告。

根据《公司条例》第841条(2)及(3),财政司司长如觉得有情况显示,某公司是为欺诈或非法目的而组成;该公司的事务正以或曾以不公平地损害普遍成员或某名或某些成员的利益的方式处理;有人正在或曾经出于欺诈该公司的债权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债权人的意图,而处理该公司的事务;或有人正为或曾为任何其他欺诈或非法目的而处理该公司的事务;或有情况显示关涉该公司的组成或其事务的管理的人,在该公司的组成或管理方面,对该公司、其成员或其债权人作出欺诈行为、失当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可委任一人调查该公司的事务。财政司司长除非信纳委任审查员调查某公司的事务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否则不得作出该项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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