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国安法】唐英杰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及恐怖活动均罪成 押周四求情

2021-07-27 15:32

唐英杰被判罪成。
唐英杰被判罪成。

首宗国安法案件、24岁被告唐英杰涉在去年七一回归日,驾驶插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中英标语旗帜的电单车,冲越警方防线并撞倒3名警员。他否认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以及交替控罪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案件已完成15日审讯,高等法院《港区国安法》指定法官彭宝琴、杜丽冰及陈嘉信在今天下午3时进行裁决。

法官判唐英杰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两罪均罪成。案件押后至星期四早上10时进行求情,控辩双方需在明天下午3时前向法庭提交求情书面判词。

法官杜丽冰庭上读出简短裁决理由,指展示印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八字的旗帜可引致煽动他人分裂国家,而唐在案发时明白此口号隐含分裂之意,即把香港从中国分裂出去。当唐展示口号时,他有意与他人沟通口号中的分裂之意,意图煽动他人分裂香港与中国,该口号为唐所提倡的政治议程。而唐没有在警方的防线前停下,最终撞向警方。其行为故意挑战警方,而警方则象徵香港法律和秩序。

杜官续指唐的行为涉及严重暴力,破坏公众安全,对社会造成严重破坏。唐以涉案行为威吓公众以跟随其政治议程,终裁定唐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成。

3位法官在书面裁决中指出,法官彭宝琴、杜丽冰及陈嘉信认为警方在涉案4条警方防线前均提出合法指引,如大声叫喊或手势示意,指示被告停车,但被告无视警方全部指示,包括警方在第3条防线发射的数发胡椒球弹。3名法官认为被告在冲越每条警方防线前理应停下其电单车,但被告却故意冲越警方防线,车辆与警员仅距离一至两米,亦在冲越每条警方防线前后均加速驾驶,最终撞向在第4条防线的3名警员。

辩方在审讯中争议当日在第四条警方防线的侦缉警员吴太盛,手持警察盾牌走到被告附近,再向被告投掷盾牌,令被告分心驾驶才酿成意外发生。涉案电单车在第4条防线前「扒头」一辆啡色私家车时加速驾驶,虽然被告有可能预视到即将会撞到前方的警员,而踩踏板刹车,但根据法医的证据所指,即使被告「扒头」加速后刹车,撞向3名警员的意外亦无法避免。3名法官遂认为涉案电单车无论警方有没有投掷警盾,意外因其车速亦注定会发生,故决定不就警方有没有投掷警盾而作出裁定。

3名法官接纳控方所指,被告冲越两条防线后,明明可以离开并前往铜锣湾,但被告却特意转弯驶向第3条防线,故被告在去年七一回归日显然是意图针对警方防线,藉以挑战法治,并在附近范围展示车上印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中英标语的旗帜。而控辩双方的专人证人均接受「光复香港,时代革命」8字,有人会理解为「把香港从中国分裂出去」,虽然辩方指每个人对8字的理解均不同,亦认为该8字没有一个固定的意思,3名法官强调本案并非争拗「光复香港,时代革命」8字是否只是单一意思,而是8字是否能够煽惑他人分裂国家。

3名法官指两名辩方专家证人从来没有反对「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八字有分裂国家之意,而口号创作者梁天琦在2016年的竞选演说中亦提及香港独立,而辩方专家证人香港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学系教授李咏怡亦同意,有人会认为「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八字是提倡香港独立,而「光复」及「革命」两词分别可理解为「夺回政权」及「推翻政府」,但认为两词并非只得单一意思;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李立峯亦同意八字与「香港独立」有关联。

3名法官同时考虑到案发当日是七一回归日,亦是《港区国安法》生效翌日。被告在电单车插上「光复香港,时代革命」中英标语旗帜,于七一回归日驶过繁忙的道路,当日港岛区有一些非法示威活动进行,而被告在展示旗帜的同时,故意不停车并冲越警方防线,公然违抗负责维持秩序的警员所作之指示。3名法官遂裁定被告展示旗帜的行为,有「把香港从中国分裂出去」之意,并能够煽惑他人分裂国家。

辩方认为控方没有任何证据,去证明被煽惑的人士如何做出分裂国家的行为,但三名法官指控方毋须提供有关证据,法律规定控方只需提供证明被告犯罪意图及犯罪行为的证据,不用没有必要证明被煽惑的人士确实进行了什么罪行。而「分裂国家罪」中指明,任何人煽动他人实施分裂国家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由于控方已证明被告的行为煽惑他人「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故毋须另外证明被告的行为有否煽惑他人「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3名法官认为被告特意挑选犯案的日期、时间、地点等,故意在身后插旗以吸引公众目光,手机收到警方举紫旗的相片后已得悉其行为有可能违反国安法,与恐龙BB的对话中一直得知附近路障及警方防线的情况,可见被告事先策划并有意图违反国安法,被告亦明白8字口号含香港独立之意,故意向公众展示含分裂国家之意的旗帜,意图煽惑他人作出将香港从中国分离出去的行为,故裁定被告分裂国家罪罪成。

24岁被告唐英杰现面对两罪,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指,他于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由东区海底隧道至湾仔谢斐道和柯布连道交界一带,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或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恐怖活动罪则指,唐英杰于同日同地,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即针对人的严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安全,致警员8260、 警员 2674 和警员 12197重伤。

恐怖活动罪的交替控罪「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指,唐英杰于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湾 仔谢斐道近柯布连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汽车(即登记号码为 TV 7283 的电单车),引致警员 8260、警员2674和警员 12197 身体受严重伤害。

法庭记者:刘晓曦 王永欣

建立时间13:58
更新时间15:32

唐英杰现面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等罪。资料图片
唐英杰现面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等罪。资料图片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
辩方律师刘伟聪。
辩方律师刘伟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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