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裁定暴动与非法集结案不在场可入罪 脱罪男获准上诉至终院
2021-06-07 09:58
区域法院法官郭启安早前裁定在「非法集结」与「暴动」罪中,「共同犯罪计划」的检控基础不适用于并非身在案发现场的人士,故裁定涉嫌参与前年728上环暴动的夫妇与一名17岁少女罪脱。律政司就此向上诉庭寻求法律指引,但不就3人的无罪裁决提出上诉。上诉庭本年3月裁定「共同犯罪计划」原则适用于「非法集结」与「暴动」罪,罪脱被告之一的汤伟雄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上诉庭今颁布判词,认为案件议题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论点,故批出终审法院上诉许可。
上诉庭早前裁定「共同犯罪计划」原则适用于「非法集结」与「暴动」罪,而不在现场的「帮凶」亦能以「共同犯罪计划」原则定罪,无论遥距监视场面的主脑、物资站成员、收集砖头及汽油弹等武器的人士、从旁监视的哨兵等人担任什么角色,他们亦属于与身在现场的主犯齐心协力,故需与主犯负上同样罪责。
上诉庭今颁布的判词指,汤一方提出两项法律问题,包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陈锦成案中所阐述的「共同犯罪计划」原则,是否适用于第245章 《公安条例》的「非法集结」与「暴动」罪;如以上原则适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施君龙等人案中所阐述的「共同犯罪计划」原则,即被告不一定需要在犯罪现场亦需负上刑责,是否亦适用于「非法集结」与「暴动」罪?上诉庭认为上述两条问题均对未来检控「非法集结」与「暴动」罪影响深远,故认为议题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论点,故批出终审法院上诉许可。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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