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环冲突】夫妇女生脱暴动罪 律政司上诉求厘清「共同犯罪」官择日颁判词
2021-01-25 15:54
涉嫌参与前年7.28上环暴动的夫妇与一名17岁少女,早前被裁定暴动罪及交替的非法集结罪脱。原审法官郭启安认为在「非法集结」与「暴动」罪中,「共同犯罪计划」的检控基础不适用于并非身在现场的三人。律政司就此向上诉庭寻求法律指引,结果将不会影响三人的无罪裁决,案件今在高等法院进行聆讯。
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副庭长麦机智、法官彭宝琴三人处理。郭栋明资深大律师代表律政司,潘熙资深大律师代表38岁汤伟雄及41岁杜依兰,曾蔼琪大律师代表17岁李宛睿(Natalie)。
原审法官郭启安裁决时称,共同犯罪计划(Joint Enterprise)是普通法下的原则,可以适用于普通法甚至法定罪行下的一般罪行,但却认为基于《公安条例》中非法集结罪和暴动罪的集体性质的独特性,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计划」可包括并非身在现场的犯案者的原则,则不适用于非法集结罪和暴动罪。
郭栋明资深大律师指,不在现场的犯人如有「共同犯罪计划」,亦应有间接法律责任(Secondary Liability)。但原审法官并没有清晰地解释,有关的罪行条文如何明示或隐示排除了「共同犯罪计划」原则的适用性,故请求上诉庭诠释有关条例及原则,以厘清以「共同犯罪计划」指证不在现场人士的原则,是否不适用于非法集结罪和暴动罪。郭亦认为原审法官错误诠释两罪检控基础中的「共同目的」与「共同犯罪计划」所指的「共同意图」。
上诉庭副庭长麦机智举例指出,如在合法集会期间,前方演变成非法集结或暴动,但后方在「合法集会」的人却对前方情况一无所知,后方的人亦因拥挤情况而无法离开,但不代表后方的人正在参与非法集结或暴动。郭大状表示认同,并指出在此情况下,便需看有没有证据证明,后方的人是与前方的人共同参与非法集结或暴动。
潘熙资深大律师与曾蔼琪大律师均认同原审法官所指,「共同犯罪计划」不适用于检控不在场人士,而有关条例的立法历史及目的说明,条例的检控准则是避免无辜人士被捕。上诉庭副庭长麦机智又举例指,如警方及参与暴动人士在街上对峙,但有人在楼宇上指挥参与暴动人士应向那一方向行走,哪么在楼宇上的「不在场人士」是否在「共同犯罪」?曾大状回答说不在场人士并非「参与」暴动,只是协助或教唆参与暴动人士,故不应使用「共同犯罪计划」原则。
曾大状指即使不使用「共同犯罪计划」原则,控方亦能以实质证据作出指控,但控方需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亲身参与非法集结或暴动,如果被告只是涉嫌串谋或协助或教唆等罪行,控方理应以其他更适合的控罪作出控告,不应错误使用「共同犯罪计划」原则来让本应罪责较低的疑犯,接受罪责或刑罚较高的指控。
郭资深大状回应指,虽然有关条例多年来不断修改字眼,更为清晰地收窄控罪范围,以免无辜人士被控。郭又指如有人在楼宇上指挥在地面参与暴动人士,即使他们不在地面的暴动现场,但理应被视为正在「共同犯罪」参与暴动,以及协助或教唆他人参与暴动。
3名法官需时考虑,将择日颁布书面判词。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3:18
更新时间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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