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国安法案不设陪审团 辩方提覆核指未予机会被告陈词

2021-04-08 17:32

辩方指律政司未有给予机会唐英杰陈词
辩方指律政司未有给予机会唐英杰陈词

首名《港区国安法》被告唐英杰涉于去年7月1日,在湾仔驾驶插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中英标语旗帜的电单车,冲越3道警方防线。唐否认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案件排期于6月23日开审,由3位《港区国安法》指定法官共同主理,不设陪审团,以英语进行,预计为期15日。辩方昨日入禀提出司法覆核,挑战审讯不设陪审团的决定,指律政司未有给予机会唐英杰陈词,亦没有提供充份理据解释,认为律政司决定不合法和不理智。

司法覆核申请人为唐英杰,答辩人为律政司司长。入禀状指律政司司长于唐英杰涉嫌违反《国安法》一案中,决定根据《国安法》第46(1)条「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改为由3位法官彭宝琴、杜丽冰及陈嘉信共同主理,申请方不争议条例合宪,只挑战律政司司长未有任何解释或给予机会唐英杰陈述下做决定,剔除了唐英杰接受陪审团审讯的重要权利。申请方要求法庭推翻该决定,裁定证书无效,并要求法庭下令尽快举行聆讯,处理司法覆核许可。

申请方指唐英杰有权接受由一般人组成的陪审团裁决,透过挑战陪审员的机会可以确保陪审员没有预设立场,陪审团亦更有利于恶法下保护被告,抵抗暴政,并确保刑事法律应用能符合一般人公平公正的理念。再者陪审团裁决必须达成一致或大多数,5名甚至最多9名陪审员做出的决定并非3名法官所能弥补,更甚者目前还未清楚3名法官究竟须达致大多数还是一致裁决。最后,因法官和裁判官或许偏离一般人判断,市民倾向接受陪审团裁决,因此陪审团制度无论从观感还是实际上都更有助维持司法公正。纵然申请方不挑战答辩人引用的《国安法》条文违宪,但个中关键在甚么处境下行使其权利剔除陪审团。

因此申请方提出3项基础作为覆核理据,首先为程序不当,答辩人一方并未给予其任何机会表述,或交代任何理由解释剔除陪审团的基础,虽然律政司司长有权行使其权力决定运用的程序,但法庭可判断相关程序是否合乎公平。申请人引述普通法原则「正义不仅要伸张,还须彰显于人前。」指答辩人决定剥夺了唐英杰接受陪审团审讯的权利,本案较需要一般人的客观标准去判断,故陪审团审讯权利于此更形重要,基于潜在刑罚,答辩人是次决定尤为重大,理应显示充份理据并达到严格标准,法庭须严格审视。

其次为决定不合法,答辩人误解或误引相关《国安法》条文,引致决定不合法。由于过去同类型案件无案例可供参考,故答辩人不可能具备理性基础引用条文,必然属误解或误引条文。最后为决定不理性,法庭清楚表明单单考虑陪审团受干扰的可能性,不足以构成理由拒绝设立陪审团,相比之下被告接受陪审团审讯的权利更重要,答辩人在此情况下甚至未能回应显浅质疑,故答辩人决定非常不合理。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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