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男藏雷射笔罪成 官指携防毒面具已料冲突有意伤人

2021-04-01 16:38

裁判官认为当时被告身穿黑衣及㩦有防毒面具等装备,反映他预料冲突情况。资料图片
裁判官认为当时被告身穿黑衣及㩦有防毒面具等装备,反映他预料冲突情况。资料图片

17岁汽车维修男学徒于前年圣诞节在旺角弥敦道被搜出雷射笔,今于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裁判官叶啓亮指,被告当时㩦有防毒面具、面巾等装备,反映他知道及预料现场冲突情况,而面巾可遮掩容貌,涉案雷射笔放在背囊显眼位置,推断被告以雷射笔作伤人用途,故裁定被告罪成。叶官下令为被告索取多份报告,案件押后至4月15日判刑,被告还押候判。

叶官认为涉案雷射笔身有(Danger)「危险」字句,被告宋家杰必然知道属危险品。即使雷射笔放在背囊,并非触手可及,但仍属显眼位置,要取出并不困难。涉案雷射笔能远距离伤人,而被告没有合理辩解及合法权限拥有该笔。叶官指,即使被告被截停时现场已稍为回复平静,但仍有大批防暴警员驻守,而被告有否参与非法集结亦非重点。被告被截停位置与警方举黑旗位置相近,当时宋身穿黑衣及㩦有防毒面具等装备,反映他预料冲突情况。

被告于前年12月25日在旺角被警员截停,并在其背囊搜出两支雷射笔,其中一支因没有电而不能使用,另一支则能正常运作;另亦被搜出手套、防毒面具、金属汽枪子弹匣,当中藏有白色胶珠。涉案雷射笔经检验后证实属3B类级别,可在60米范围使人视力受损。

辩方早前解释,若被告有意图伤人,便不会㩦带没有电的雷射笔。惟叶官不接纳其说法,称警员在搜查被告时该雷射笔没有电,但并不等于一开始已没有电。

控罪指,宋家杰被控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在旺角弥敦道 678 号外的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而携有攻击性武器,即一个能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

法庭记者:王永欣

旺角当日有示威冲突情况。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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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当日有示威冲突情况。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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