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裁定「共同犯罪计划」原则适用暴动及非法集结 不在场可入罪

2021-03-25 18:23

上诉庭裁定「共同犯罪计划」原则适用于暴动及非法集结,不在现场可被定罪。资料图片
上诉庭裁定「共同犯罪计划」原则适用于暴动及非法集结,不在现场可被定罪。资料图片

涉嫌参与前年7.28上环暴动的汤氏夫妇与一名17岁少女,早前被裁定暴动罪及交替的非法集结罪脱。原审法官郭启安认为在「非法集结」与「暴动」罪中,「共同犯罪计划」的检控基础不适用于并非身在现场的三人。律政司就此向上诉庭寻求法律指引,结果不会影响三人的无罪裁决。上诉庭今午颁布判词指,「共同犯罪计划」原则适用于所有普通法法定罪行,除非被法规清楚或隐含地排除,而「共同犯罪计划」适用于《公安条例》中的「非法集结」与「暴动」罪,故不在现场的被告亦能以「共同犯罪计划」原则定罪。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词中指出,「共同犯罪计划」(joint enterprise)的参与者会招致独立刑责(independent liability),从犯或帮凶则会招致从犯刑责(accessory’s liability),罪犯刑责并非取决于证明主犯干犯了主要罪行,及帮凶协助或鼓励了他人犯罪,而是取决于每位共同犯罪者之参与程度。法律把罪犯分成主犯及帮凶,只是为了分辨他们在案中的角色及参与程度,绝不是指帮凶比主犯有较轻罪责。

潘官表示,《公安条例》的立法目的正是要维持作为文明社会的香港之公共秩序,对香港的安定及发展至关重要,同时涉及莫大公众利益。共同犯罪者毋须身处在案发现场,而如主犯被裁定「非法集结」或「暴动」罪成,协助或鼓励主犯犯罪的帮凶亦会随即被裁定同罪罪成,因为主犯及帮凶均破坏了公共秩序,故无论是主犯、帮凶或共同犯罪者均需负上刑责。

潘官认为不在场者属于与主犯齐心协力,故与主犯一样有同样罪责。资料图片
潘官认为不在场者属于与主犯齐心协力,故与主犯一样有同样罪责。资料图片
潘官认为不在场者属于与主犯齐心协力,故与主犯一样有同样罪责。资料图片
潘官认为不在场者属于与主犯齐心协力,故与主犯一样有同样罪责。资料图片

潘官认为一旦「共同犯罪计划」原则不适用于「非法集结」与「暴动」罪,便会对香港的公共秩序带来灾难性后果。现今的非法集结及暴动拥有高流动性,有复杂精密的分工安排,参与者能担任各式各样的角色,例如主脑负责遥距监视场面及发出指令,有人负责提供资金及物资,有人负责透过社交媒体或致电方式宣传非法集结及暴动,有后援者在案发现场附近收集砖头及汽油弹等各种武器,有人从旁监视并告知示威者警方部署,有人提供车辆接送让示威者逃离现场。无论他们担任什么角色,他们属于与主犯齐心协力,故与主犯一样有同样罪责。

潘官指每当和平示威演变成非法集结或暴动时,和平示威者或路人应该尽早离开现场,如现场情况不容许他们离开现场,并不代表他们干涉「非法集结」与「暴动」。反之,一旦他们在现场参与暴力行为,他们便不再是和平示威者或旁观者,他们亦需为此负上刑责及受到法律制裁。上诉庭故认为在「非法集结」与「暴动」罪中,引用从犯原则及共同犯罪计划原则,并不会令无辜者被滥告。

辩方在审讯时曾提出,现今科技发达,市民广泛使用社交媒体,如Whatsapp、Facebook、Instagram、Telegram等,如果市民在任何社交平台上发表留言、传送讯息、赞好分享,便会被视为共同犯罪者,恐怕会间接违背言论自由。上诉庭强调言论自由并非「绝对」,市民亦不能因「言论自由」而免受法律制裁,一旦有足够证据证明他们是从犯或共同犯罪者,他们便不能是以「表达言论自由」来作藉口的无辜者。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副庭长麦机智及高院法官彭宝琴审理。律政司并不寻求推翻本案裁决。无论上诉庭裁决如何,均不会影响本案三名被告的脱罪结果。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5:42
更新时间: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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