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警证供自相矛盾不合情理 运输工藏伸缩棍罪脱

2020-11-03 15:42

吕柏乐以外套遮头离开法院。
吕柏乐以外套遮头离开法院。

19岁运输工人去年10月中在旺角弥敦道疑被搜出伸缩棍,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裁判官张天雁今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裁决定指2名警员证供自相矛盾,不合情理,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张官指出警长伍咏强作供时有3个疑点,首先伍在被告身上搜出伸缩棍后,只拘捕被告,并未向被告查问,伍回应指上级指示留待刑事侦缉警员调查。张官认为说法不合理,由目击事发经过并找出伸缩棍的警员查问理应更合适。接著伍又回应当时情况不许可,张官又指出呈堂片段显示当时现场环境已经平伏,警力亦足够,不明白何以伍认为情况不许可。伍亦曾回应指因「无谂过警诫」,张官直指其说法与前述自相矛盾。警长亦未能确认被告有否看到搜出伸缩棍的过程。

张官再提到控方第二证人警员作供指并未纪录搜出伸缩棍后的查问,又同意查问前未有警诫。再被追问何以没有警诫时,警员一时回应指情况不许可,一时又回应指忘记了,前后不一。其被问及何以一年后方记得伸缩棍在背囊外格找到时,张官指警员并没有合理解释。

张官最后指搜出伸缩棍时现场没有非法行为,被告亦只单独一人走近防暴警察。在警员证供自相矛盾,不合情理下,结合环境证供,认为控方举证未能达致毫无合理疑点,证明伸缩棍在被告背囊中搜出,而且被告知情。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张官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男被告吕柏乐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指他于去年10月20日在旺角弥敦道BF1050灯柱外的公众地方携有攻击性武器,即一支伸缩棍。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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