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限聚令等社交距离措施 延长一周至本月12日
2020-11-03 15:18
政府今日(3日)将就《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及《预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规例》(第599I章)下的指示及指明刊宪,维持现行的社交距离措施。这些措施将由11月6日零时零分起生效,为期7天,直至11月12日。
食物及衞生局发言人表示,近日本地感染个案有上升趋势,市民因抗疫疲劳及社交频繁,而导致小型爆发群组,情况令人忧虑。当局亦留意到随着社交距离措施的放宽,市民的抗疫意识似乎有所松懈,尤其近日在节庆期间,部分处所及市民未有遵从防控措施。考虑到近日本地感染个案有上升趋势,显示现时疫情仍未完全受控,现阶段难以再进一步放宽现行社交距离措施。
发言人称,政府会继续密切监察疫情发展,如疫情持续反覆甚至有反弹迹象,不排除重新收紧现行疫情防控措施,包括社交距离限制。由于疫情反弹可能提早引发与冬季流感高峰重叠的第四波疫情,届时收紧疫情防控措施可能需要比上一波疫情时速度更快、力度更大。
在餐饮业务处所及表列处所方面,本月6日至12日的7日期间内,大致上继续维持就餐饮业务及表列处所的规定及限制,包括继续暂停开放衞生风险较高的设施,包括蒸汽浴、桑拿设施及波波池等。另外,适用于公众溜冰场、体育处所及泳池内观众席的社交距离限制会与其他公众娱乐场所(如电影院和表演场所)看齐,即供占用座位不得超过总观众席座位数目的75%,及同一行座椅不可有连续超过4张座椅被占用。餐饮业务负责人及表列处所管理人违反第599F章的法定规定者即属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6个月。
在羣组聚集方面,本月6日至12日7日期内,除获豁免者外,继续禁止在公众地方进行超过4人的羣组聚集。任何人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组织受禁羣组聚集,或拥有、控制或营运进行该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许进行该聚集,根据第599G章均属犯罪,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及监禁6个月。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的人,可藉缴付定额罚款2,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
在佩戴口罩要求方面,在本月6日至12日的7日期间内,延续强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身处公共交通工具上时;或在进入或身处港铁已付车费区域时;或进入或身处指明公众地方(即所有公众地方,除了《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第2条所界定的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内的户外公众地方)时,须一直佩戴口罩。
在第599I章下,获授权人员可拒绝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该交通工具或进入该区域,亦可要求该人佩戴口罩及离开该交通工具或该区域。任何人违反有关条文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第二级罚款(5,000元)。此外,获授权公职人员可向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发出罚款通知书,相关人士可藉缴付定额罚款2,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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