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敏指煽动罪曾处理六七暴动 回归后无相关案例

2020-09-06 20:35

陈文敏指煽动罪范围很阔,文字受人诟病。资料图片
陈文敏指煽动罪范围很阔,文字受人诟病。资料图片

警方引用刑事罪行条例,拘捕谭得志涉嫌发表煽动文字,煽动他人憎恨及藐视政府等。港大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陈文敏指,条例在六七暴动时有引用作检控,回归后都没有相关案例。

煽动罪早于1938年英国殖民政府已订立,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0(1b)条「发表煽动文字」,第一次定罪可罚款5000元及监禁两年。第10条下的罪行,包括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刊印、输入、出售或管有煽动刊物。至于何谓「煽动意图」,第9条列出七种情况,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视香港政府,或激起对政府的离叛。

而引起对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视、引起香港居民间的不满或离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阶层间的恶感及敌意等,亦属「煽动意图」。

陈文敏指煽动罪范围很阔,文字受人诟病。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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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敏指,煽动罪曾经用于六七暴动时针对有人在香港宣示文革,亦针对当时有共产党成员在港散布消息的行为及活动。

陈文敏解释,如果门槛定得太低就会损害言论自由,这也是为何过去多年都没有对批评政府的言论作刑事检控。他又说,条例范围很阔,煽动文字受人诟病,过往有人曾提出应收窄这条例,以免会被滥用。

陈文敏认为,如果要作出检控,法院应阐释条例所指的藐视、憎恨等定义;但在考虑言论自由,包括人权法及《基本法》等要求下,相信法院会采纳较高的尺度及标准。法院往往要求有关文字要有宣扬暴力或意图鼓吹暴力元素,才能构成有关罪行,否则很容易变成「以言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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