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冲突】两男涉藏武判囚上诉被驳回 官指刑期无明显过重

2020-08-06 11:09

翁伟成(左)及朱俊恺(右)。资料图片
翁伟成(左)及朱俊恺(右)。资料图片

去年7月27日元朗集会游行当晚,两男涉藏有伸缩警棍、雷射笔、丫叉、钢珠,两男早前承认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判囚八个月。二人上周就刑期提出上诉,法官黄崇厚今于高等法院宣读判词,裁定裁判官的判处无原则上犯错,刑期也非明显过重,故驳回二人的判刑上诉,维持各监禁八个月的判处。

两名申请人为网上销售员翁伟成(26岁)及软件开发东主朱梓云(24岁),翁于2019年7月27日晚上管有一‍支伸缩警棍和一‍支镭射笔,朱则管有一‍支弹叉和一‍包钢珠。法官黄崇厚在判词中指出,虽然以当时的社会气氛、在元朗曾发生的事情、现场情况、和申请人理解的集会目的而言,预期集会会出现使用武力的状况,并非不合情理,但问题是并非每个人都会带备武器。而携带警棍的翁穿戴著整套装备,可见翁在有需要时付诸武力的心意不会微小,翁则曾指他在自卫时是会使用镭射笔,便意味著翁如有需要便会用镭射笔来攻击他人。黄官认为裁判官采用12个月作为量刑基准并非明显过重,又考虑翁承认控罪给予他1/3刑期扣减亦为恰当。就朱携有一支丫叉及百多粒钢珠一事,黄官亦认为裁判官采用12个月作为量刑基准并非明显过重。

申请方曾提出法庭应考虑朱初犯,又有参与义务社会工作及慈善工作等「正面良好品格」的行为,可考虑进一步刑期扣减。黄官虽同意定罪者如证明其正面良好品格,法庭于判刑时可以考虑因这因素予以额外宽减,但黄官认为裁判官在判刑时只字不提朱的善行,只是忽略交待其思路而已。黄官考虑朱的正面良好品格,以及后裁判官已为朱给予他1/3的认罪扣减,不认为情况足以令黄官行使权力减刑。

法庭记者:刘晓

關鍵字

最新回应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