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衝突】兩男涉藏武判囚上訴被駁回 官指刑期無明顯過重

2020-08-06 11:09

翁偉成(左)及朱俊愷(右)。資料圖片
翁偉成(左)及朱俊愷(右)。資料圖片

去年7月27日元朗集會遊行當晚,兩男涉藏有伸縮警棍、雷射筆、丫叉、鋼珠,兩男早前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囚八個月。二人上周就刑期提出上訴,法官黃崇厚今於高等法院宣讀判詞,裁定裁判官的判處無原則上犯錯,刑期也非明顯過重,故駁回二人的判刑上訴,維持各監禁八個月的判處。

兩名申請人為網上銷售員翁偉成(26歲)及軟件開發東主朱梓雲(24歲),翁於2019年7月27日晚上管有一‍支伸縮警棍和一‍支鐳射筆,朱則管有一‍支彈叉和一‍包鋼珠。法官黃崇厚在判詞中指出,雖然以當時的社會氣氛、在元朗曾發生的事情、現場情況、和申請人理解的集會目的而言,預期集會會出現使用武力的狀況,並非不合情理,但問題是並非每個人都會帶備武器。而攜帶警棍的翁穿戴著整套裝備,可見翁在有需要時付諸武力的心意不會微小,翁則曾指他在自衛時是會使用鐳射筆,便意味著翁如有需要便會用鐳射筆來攻擊他人。黃官認為裁判官採用12個月作為量刑基準並非明顯過重,又考慮翁承認控罪給予他1/3刑期扣減亦為恰當。就朱攜有一支丫叉及百多粒鋼珠一事,黃官亦認為裁判官採用12個月作為量刑基準並非明顯過重。

申請方曾提出法庭應考慮朱初犯,又有參與義務社會工作及慈善工作等「正面良好品格」的行為,可考慮進一步刑期扣減。黃官雖同意定罪者如證明其正面良好品格,法庭於判刑時可以考慮因這因素予以額外寬減,但黃官認為裁判官在判刑時隻字不提朱的善行,只是忽略交待其思路而已。黃官考慮朱的正面良好品格,以及後裁判官已為朱給予他1/3的認罪扣減,不認為情況足以令黃官行使權力減刑。

法庭記者:劉曉

關鍵字

最新回應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