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设计师起底判囚缓刑 律政司:判词显示违法者判入狱是适当量刑起点

2020-06-17 21:42

39岁女设计师起底罪成判囚28日,缓刑1年。律政司指法官判词显示违法者今后或不能幸免,要即时入狱。资料图片
39岁女设计师起底罪成判囚28日,缓刑1年。律政司指法官判词显示违法者今后或不能幸免,要即时入狱。资料图片

律政司司长去年10月代表警务人员成功向高等法院申请禁制任何人对警员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起底」、滋扰及威吓的行为,39岁已婚女设计师陈蔼柔在Facebook转贴某警员及其家人的个人资料,被控民事藐视法庭,今于高等法院判监禁28日,缓刑1年。律政司表示,法官判词显示,判即时入狱是适当的量刑起点,若再有人因违反法庭命令进行起底活动,如上到法庭,有关人士或许不能幸免,要即时入狱。

律政司指,法官在本案判词显示,遵守法院命令是法治基础。这些命令不容忽视或仅作空谈。这是令履行公义变得可行的基石。诉讼人故意违反命令,罔顾对手以达其利益,将冒上因藐视法庭而丧失自由的风险。在这个互联网及社交媒体的世代,任何人均能轻而易举地广泛传播信息,违反法院命令。便于广泛发布及刊登信息的设施,令违反的情况更为严重。

批评公职人员或行使某些职能的人员的言论自由,以及提出批评的权利,是任何法治民主社会的根本。公职人员及行使公职的人员须在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承受批评,即使相关言论如何强烈、不公平或不合理。然而,公职人员及行使公职的人员并无理由要承受骚扰、恐吓、威胁或威吓。权利和自由附带义务,并不抽空存在。任何人行使自身的权利和自由时,必须同时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不等同其用词永远受保护,不论其内容或任何目的。言论自由更不会容许作出骚扰、恐吓、威胁或威吓的行为。反而,这等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就相关行为要求受到法律保护。

法官判词显示,此案是展示非人化及遥距地使用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可构成现实世界中的真切后果,对现实世界的人构成真实的伤害、滋扰、骚扰和忧虑的典型案例。因应此案的多个特点,原则上而言,即时入狱、刑期或数以月计,是适当的量刑起点。在考虑到本案的情况以及衡量所有事宜后,监禁是适当并合乎比例的刑罚,但应缓期执行。判刑为监禁28日,缓刑12个月。若违反法庭命令的起底活动持续,再有人因而被带上法庭,尤其是在今次判决后发生的违法活动,他们或许不能幸免,要即时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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