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国安法】大律师公会:应按照港刑事程序 不设追溯力

2020-06-12 21:49

大律师公会:港区国安法检控应严格按照本港刑事程序。资料图片
大律师公会:港区国安法检控应严格按照本港刑事程序。资料图片

大律师公会再就「港区国安法」发声明,指制定《国安法》一事表达对本港宪制体系造成冲击的疑虑,至今尚未释除。公会重申条文及其内容都需按照普通法原则处理。

声明表示,尽管《国安法》是透过《基本法》第 18 条的机制被纳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法院就《国安法》的解释和应用应有全面和完整的司法管辖权。《国安法》不应该规定只容许中国籍法官审理。规定可能违反《基本法》第 82 及 90 条及《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第三条。

声明提出,由于《国安法》下的罪行性质严重,被告人应该有权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有陪审团的情况下接受审讯。 基于相同理由,为确保处理模式与香港内其他严重程度相若的案件一致,在未有律政司司长的书面同意之前,《国安法》的检控工作不能展开。

若任何人因涉嫌违反《国安法》被拘捕及拘留,他们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获释,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于 48小时内获释。如果预计的拘留时间多于上述,被告人则应尽快被带到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席前,让法庭决定是否允许延长拘留时间。任何被捕人士亦应在拘捕时被告知其被捕理由和相关控罪,并在审问前有权利自由聘用律师代表。

《国安法》下罪行的检控,应严格按照香港的刑事程序来处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或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可就审理《国安法》案件的法律程序发出实务指示。与讼方的权利理应得到保障,包括公正及公开聆讯;有权假定无罪等等。

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啓思。资料图片
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啓思。资料图片
大律师公会提出《港区国安法》在其刊宪前不应有追溯力。资料图片
大律师公会提出《港区国安法》在其刊宪前不应有追溯力。资料图片

声明认为,虽然全国人大常委拥有就《宪法》及《立法法》的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理应自我约束。除非香港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对有关《国安法》条款作出解释,否则全国人大常委不应就《国安法》行使该解释权。

《国安法》在其刊宪前生效并不应有追溯力。《国安法》旨在填补现行香港特区法律的真空,应该在香港自行就国家安全立法后终止。

公会就中央政府可能在香港设立国安机构的建议表达疑虑。国安机构明显是中央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假若中央政府在香港设立国安机构,这须根据及遵从《基本法》第 22 条的规定进行。该国安机关及其人员须要遵守香港特区的法律,并且不应得到任何民事或刑事的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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