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冯程案资料】判词指两理据皆不涉重要法律论点 驳回吴文远上诉申请

2019-12-17 11:39

吴文远仍可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申请。资料图片
吴文远仍可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申请。资料图片

社民连主席吴文远于2016年透过电台节目及社交平台等渠道,向公众披露时任民政事务局常任秘书长冯程淑仪是廉政公署受调查人身份等资料,去年被裁定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分等资料」罪成,判囚4个月。张慧玲法官上周拒绝批出许可证明,今早于高等法院颁下判词,指吴提出的上诉议题仅是学术性问题,不涉及重大而具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论点,故驳回其申请。

张慧玲法官在判词中指出,吴文远所提出「具有重大而有广泛重要性的论点」有两个,包括:「防止贿赂条例第30 (1)条内的『合理辩解』意思是什么?」,「在处理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的判刑时,应如何考虑一个作为政治人物的被告,涉及提升他的个人知名度的情况?」。

张官考虑该两项论点后,认为吴文远在原审及上诉时都以「公众利益」作为辩护理由,从没有依赖他是为了「提高知名度」而作出披露。而裁判官作出事实裁定吴文远是基于「提高知名度」而作出披露,事件与「公众利益」无关,张官在处理上诉是亦认同裁判官的裁定。张官认为两项论据均不涉及重大而具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论点,故驳回吴的上诉申请,但吴仍可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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