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社会有权就法庭裁决发表意见 但须尊重司法独立
2019-11-05 22:05
回应近期关于法庭及检控程序的报道,律政司今日作出声明,指社会人士有权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就法庭的裁决或相关事项发表意见,然而,就法庭裁决发表意见的同时,必须尊重司法独立。
律政司指,《基本法》第8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而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委员会)由9人组成,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为主席,律政司司长为成员,另外由行政长官委任另外7名成员,计有:两名法官、大律师及律师各一名及3名与法律执业完全无关的业外人士。委员会须由主席连同不少于六名其他委员才可行使及执行委员会的任何职能、权力及职责。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中,若有两人反对,决议就不能生效。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能时必须作出声明,本着不惧不偏、无袒无憎的精神,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
律政司又指,《基本法》订明,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亦指出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是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即使审理的案件会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带来影响,他们亦只按照案情依据法律判案。香港的法律制度具透明度,大部分聆讯均开放予公众旁听,书面判决列出判决的理由,一般会上载司法机构的网站供市民查阅。因此社会不应无理猜度法庭作出判决的背后考虑,更不应批评司法人员可能考虑了与法律无关的因素。
至于处理刑事案件方面,当执法机关完成调查后,律政司只会在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的情况下提出检控。在某些案件,假若被告人首次在裁判法院提堂便可答辩并承认控罪,则会由法庭作出裁决及判刑。若案件未能在首度提堂时进行答辩而需押后聆讯(例如让执法机关作进一步调查或辩方申请押后以閲览控方文件),裁判官会严格依据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法律规定处理保释申请。
根据法律要求,裁判官必须批准被告人保释:法律规定只有在裁判官觉得有实质理由相信被告人会弃保潜逃;在保释期间犯罪;或干扰证人或破坏或妨碍司法公正等情况下,方可拒绝保释。在考虑保释申请时,裁判官亦会考虑控辩双方的立场和论据以及呈堂的所有资料。若法庭决定批准保释,可按案件情况定下保释条件,以确保被告人日后依时出庭应讯和在保释期间不触犯法律。如控方或被告人不满裁判官的保释决定,均可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覆核或更改。原讼法庭同样会依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所载列的法律要求,考虑和决定有关申请。
律政司续指,社会人士有权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就法庭的裁决或相关事项发表意见,然而,就法庭裁决发表意见的同时,必须尊重司法独立。法庭秉行公义,按法律及可接纳的证据作出裁决,司法人员亦会陈述裁决的理据。或许有人会不满意裁决的结果,但不应该任意或不公平地作出危害司法机关公正及无私行事的批评,亦不应该肆意抨击司法人员,这些言行只会损害香港的法治。发布诽谤法庭或司法人员的言论或在审讯中发布影响公平审讯的报道等,均有可能触犯藐视法庭罪,过往有案例显示藐视法庭者可被判罚款或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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