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社會有權就法庭裁決發表意見 但須尊重司法獨立
2019-11-05 22:05
回應近期關於法庭及檢控程序的報道,律政司今日作出聲明,指社會人士有權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就法庭的裁決或相關事項發表意見,然而,就法庭裁決發表意見的同時,必須尊重司法獨立。
律政司指,《基本法》第88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根據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而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委員會)由9人組成,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為主席,律政司司長為成員,另外由行政長官委任另外7名成員,計有:兩名法官、大律師及律師各一名及3名與法律執業完全無關的業外人士。委員會須由主席連同不少於六名其他委員才可行使及執行委員會的任何職能、權力及職責。出席委員會會議的委員中,若有兩人反對,決議就不能生效。委員會委員在履行職能時必須作出聲明,本着不懼不偏、無袒無憎的精神,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
律政司又指,《基本法》訂明,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亦指出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是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即使審理的案件會在政治、社會或經濟方面帶來影響,他們亦只按照案情依據法律判案。香港的法律制度具透明度,大部分聆訊均開放予公眾旁聽,書面判決列出判決的理由,一般會上載司法機構的網站供市民查閱。因此社會不應無理猜度法庭作出判決的背後考慮,更不應批評司法人員可能考慮了與法律無關的因素。
至於處理刑事案件方面,當執法機關完成調查後,律政司只會在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情況下提出檢控。在某些案件,假若被告人首次在裁判法院提堂便可答辯並承認控罪,則會由法庭作出裁決及判刑。若案件未能在首度提堂時進行答辯而需押後聆訊(例如讓執法機關作進一步調查或辯方申請押後以閲覽控方文件),裁判官會嚴格依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法律規定處理保釋申請。
根據法律要求,裁判官必須批准被告人保釋:法律規定只有在裁判官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人會棄保潛逃;在保釋期間犯罪;或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等情況下,方可拒絕保釋。在考慮保釋申請時,裁判官亦會考慮控辯雙方的立場和論據以及呈堂的所有資料。若法庭決定批准保釋,可按案件情況定下保釋條件,以確保被告人日後依時出庭應訊和在保釋期間不觸犯法律。如控方或被告人不滿裁判官的保釋決定,均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覆核或更改。原訟法庭同樣會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所載列的法律要求,考慮和決定有關申請。
律政司續指,社會人士有權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就法庭的裁決或相關事項發表意見,然而,就法庭裁決發表意見的同時,必須尊重司法獨立。法庭秉行公義,按法律及可接納的證據作出裁決,司法人員亦會陳述裁決的理據。或許有人會不滿意裁決的結果,但不應該任意或不公平地作出危害司法機關公正及無私行事的批評,亦不應該肆意抨擊司法人員,這些言行只會損害香港的法治。發布誹謗法庭或司法人員的言論或在審訊中發布影響公平審訊的報道等,均有可能觸犯藐視法庭罪,過往有案例顯示藐視法庭者可被判罰款或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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