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风波】律政司:无法律依据任意拘留释囚 批拒自首犯罔顾公义
2019-10-22 20:19
台湾杀人案疑犯陈同佳被拒入境台湾自首,台湾陆委会突要求港府协助来港警员押解陈同佳。就有看法指香港有权处理台湾杀人案,律政司发出声明,香港一直沿用普通法,对香港法律有清晰了解的人必然会明白在刑事司法管辖权方面,香港是奉行「属地原则」,一般只会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境内,才会有司法管辖权。
就有意见指出「本案加害者被害者均为香港居民,且预谋犯罪地在香港,港方应有司法管辖权」,律政司必须再次重申,已经对案件谨慎和全面地考虑了警方的调查及所得的证据,在香港只有足够证据控告疑犯清洗黑钱的罪名,并没有足够证据就其他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检控。
律政司的刑事检控决定,均是严谨地按证据、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独立地作出,并只会在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的情况下,才会提出起诉。律政司绝对不会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提出起诉。再者,若疑犯在香港被判无罪,基于「一罪不能两审」的法律原则,他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未必能够就同一犯罪行为再被起诉,最终可能不需要负上相关的法律责任。任意要求检控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提出起诉,既不负责任,也不符合秉行公义的原则。
任何人在香港因干犯罪行服刑完毕后均会获释,政府并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将释囚任意继续拘留。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政府部门都必须依法执行职务,不能随意行使职权。
律政司强调,把违法的人绳之于法,是每一个文明社会应有之义。犯案者因应通缉令而自首,并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能够使公义得以彰显。断然拒绝让犯案者自首,是罔顾公义及极不负责任的做法,亦有违法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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