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棋盘|1500人选委会「监察角色」存分歧
2021-09-07 06:41
由一千五百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九月十九日会正式诞生。虽然今次选委会选举的竞争性有限,但身在其中的选委会候选人都颇为紧张。有候选人甚至埋怨,在提名投票截止前的最后关头,突然多了人参加提名,令本来自动当选的界别变成有竞争选举,候选人突然变成要拉票,做多了很多工夫,有点不以为然。
一千五百人的选委会产生后,最主要担负两个角色,第一是选举行政长官,第二是选举四十名立法会议员。由于不少建制派估计,今次特首选举会是一次无竞争性的一人选举模式,因此,选委会最大的职能,变成是选举四十名立法会议员。除此之外,政圈亦有传闻,指选委会尚有第三个功能,就是「监督政府」,包括政府要每年向选委会交代工作;在不同领域设立专责委员会,研究政策并向政府提出意见;甚至就重大问题召开临时会议,要求特区政府汇报及接受质询。
有建制学者更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基本法》附件一第五条规定,「选举委员会设召集人制度,负责必要时召集选举委员会会议,办理有关事宜。总召集人由担任国家领导职务的选举委员会委员担任,总召集人在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此一条文既然设立选委会召集人,即意味着选委会不仅负责选举工作,尚有其他职能。
究竟未来的选委会是否真的具有监察政府功能呢?有建制高人表示,相关问题仍在讨论之中,目前未有定案,而且争议不少。高人直言,一千五百人的选委会,囊括香港建制精英,影响力非常大。现时特首已经要向中央负责,又要应付立法会的监督,若再赋予一千五百人的选委会另一个监督权力,未来特首要应付来自四方八面的问责要求,将会疲于奔命。
高人指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规定选委会的职能是「负责选举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部分议员,以及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等事宜」,当中并无提及有监督职能。至于《基本法》附件一规定的召集人制度,高人指立法时只是考虑「兜底」作用,即一旦发生法例未能解决的问题,就由召集人协助处理,毋须事事要求中央出手,并不意味着选委会要恒常运作或起监察作用。
过往的选委会,只是承载特殊选民的身分,一般选举完即不再存在,亦没有特殊地位,最多存在于中联办或政府举办的酒会的邀请名单之中,究竟日后选委会的角色是否真的有所不同,现在似乎仍未有定案。
杜良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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