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追击】烈显伦:议员「揽炒」违《基本法》

2021-01-27 03:49

  (星岛日报报道)前终审法院常任法官烈显伦在本报撰文,指以「揽炒十部曲」作为目标的民主派「初选」,是要利用他们作为立法会议员的权力制造混乱,认为目前已知的事情似乎揭露了违反《港区国安法》第二十二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所有要素。他又指,《基本法》授予立法会议员的权力,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保持特区繁荣稳定,如果有人尽力当选的本质是为了严重破坏并推翻政府,就不再算履行《基本法》规定的宪制责任,而是利用《基本法》伪装来进行颠覆活动。
  民主派初选「揽炒十部曲」,是要进入立法会否决预算案,逼使特首下台。烈显伦以「一个『歹毒的计画』」为题在本报撰文,他在文中引述民主党主席辩称,「在立法会议员履行《基本法》规定的职责时,本就可以否决预算案」,烈显伦认为此一说法,是「企图正当化他们的行为」。


  烈显伦认为,《基本法》不是由具有平等议价能力双方签署的、每一方都试图通过所签署文件条文占对方便宜的白纸黑字合同;而是一个活的宪法性文件,且根据普通法原则,应当根据其真实目的和精神,通过一种扩张的、不拘泥的方式进行解释。《基本法》序言规定,其立法目的包括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他指出,立法会是政府的主要机构之一。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授予立法会议员的权力,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必须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必须保持特区繁荣稳定。一位立法会议员可以是糊涂、无知、不理智但仍然履行了其作为立法会议员的宪制职责。但如果他尽力当选的本质是为了严重破坏并推翻政府,他就不再算作履行了《基本法》规定的宪制责任。他是利用《基本法》作为伪装,来进行颠覆活动。

  烈显伦认为,虽然目前还没有事实被确认,但已知的似乎揭露了违反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所有要素。包括「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二)推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他指警方调查还处在早期阶段。还有很多事实有待揭露。在「初选」时,究竟向注册选民提供了甚么、说了甚么以诱导他们出来投票?也许对不同选民说了不同的话,对于这些言论的真实性也存在疑问。

【来论】一个「歹毒的计画」 2021-01-27 00:00      香港警方于今年一月六、七日拘捕五十三名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嫌疑人的行动再次引起西方世界领导人和媒体的强烈谴责。

  调查还在继续,所有被拘捕的人已经被警方保释。调查似乎还需些时日才能完成。

  被拘捕的五十三人中大多数是寻求参加二〇二〇年九月立法会选举的「民主派」人士(立法会选举已被推迟);剩下的是「35+初选」活动的组织者,该活动已于七月十一至十二日举行。

  组织「初选」是为了在「民主派」人士中选出最可能当选的候选人,以及防止他们的选票被分散在不同选区。近期的目标是当九月份立法会中有三十五名以上「反对派」议员时,他们就可以主导有七十个议席的立法机构。表面上看,六十一万登记选民参加了「初选」投票。

  整个阴谋的歹毒之处是为了实现一个更广泛的「揽炒十部曲」计画,该计画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刊登于「民主派」报纸《苹果日报》上。

  「揽炒十部曲」的核心是控制立法会的议员们不行使他们为社会利益最大化而行动的宪制职责。恰恰相反,「揽炒十部曲」的目标是利用他们作为立法会议员的权力制造混乱。

  「揽炒十部曲」的设想如下:

  一、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赋予他们的权力而拒绝任何向政府拨款和否决财政预算案,逼使特首根据《基本法》第五十条解散立法会。

  二、立法会重选。

  三、新的立法会依然在阴谋者的控制下,再次否决财政预算案,逼使特首根据《基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辞职。

  四、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严重危机,促使中央政府干预。

  五、中央政府的干预反过来导致街头「强烈抗议」,并伴随著流血的镇压。

  六、西方国家通过对中国实施政治和经济制裁予以回应。

  显然,一些被拘捕者已经签署了落实前三个步骤的承诺。从本质上讲,这就是他们「揽炒(同归于尽)」的形式,或者,正如二〇一九年动乱的口号所说的那样,「如果大火毁灭我们,你会跟我们同归于尽」。 两种情况下使用了相同的文字。

  为了避免这种灾难性的后果,政府可以对阴谋者的「五大诉求」作出让步。但「五大诉求」实际上是为被政府拒绝而设计的,因为他们非常清楚政府不可能接受它们。其中一项诉求是实现「双普选」,这需要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二,而修改《基本法》附件则需要全国人大采取行动。特区政府未被赋予此项权力。

  以上便是导致此次拘捕的现有主要情况。由于二〇二〇年九月的选举被推迟,阴谋并没有实现。

  目前还没有事实被确认,但已知的似乎揭露了违反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所有要素。相关条文规定如下: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推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

  这是一种证明标准非常高的严重罪行。

  在香港电台近期的一个采访中,民主党主席声称「在立法会议员履行《基本法》规定的职责时,本就可以否决预算案」,企图正当化他们的行为。

  这是狡诈引用《基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第(二)项,将这些条文视为律师的玩物以供他们在法庭上辩论。其他发言人也曾发表过同样的言论。

  《基本法》不是由具有平等议价能力双方签署的、每一方都试图通过所签署文件条文占对方便宜的白纸黑字合同。

  《基本法》是一个活的宪法性文件,且根据普通法原则,应当根据其真实目的和精神,通过一种扩张的、不拘泥的方式进行解释。

  《基本法》序言规定,其立法目的包括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立法会是政府的主要机构之一。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授予立法会议员的权力,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必须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必须保持特区繁荣稳定。一位立法会议员可以是糊涂、无知、不理智但仍然履行了其作为立法会议员的宪制职责。但如果他尽力当选的本质是为了严重破坏并推翻政府,他就不再算作履行了《基本法》规定的宪制责任。他是利用《基本法》作为伪装,来进行颠覆活动。

  完全没有必要在《基本法》中规定「立法会议员必须诚实善意地履行职责」。比规定「立法会议员不能受贿」更没有必要。

  警方调查还处于早期阶段。还有很多事实有待揭露。

  在「初选」时,究竟向注册选民提供了甚么、说了甚么以诱导他们出来投票?也许对不同选民说了不同的话,对于这些言论的真实性也存在疑问。

  根据警方说法,参加「初选」的选民被支付了可观的金额,一百六十万港元因此被冻结。上述支付行为的严重性需要进一步研究。

  保安局局长称这样的行为是「歹毒的计画」。

  每个参与者的罪责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全面来看此事的话,保安局局长的描述并未夸大。

  烈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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