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言絮语丨「公众利益」与「非法行为」

2022-07-28 11:53

法改会上周建议就电脑网络罪行制定全新的法例,涵盖非法截取或非法干扰电脑数据等罪行。法改会这个建议,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笔者认识不少人和学校已深受困扰多时,甚至饱受其害,例如被人「起底」、被黑客勒索等,苦不堪言。

新立法将涵盖非法取览程式或数据、非法截取电脑数据、非法干扰电脑数据、非法干扰电脑系统,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数据等五类罪行。委员会还建议,在未获授权下取览程式或数据,并意图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应构成加重罪行。简单来说,新法例将禁止未得同意下入侵电脑系统、偷取或篡改电脑内的资料、控制或改变电脑的行为,以及提供或管有进行上述罪行的软硬件工具等。

香港这方面的法律规管已经落后多时,令大众受害,而更大危机和损失还会随着网络科技更普及而陆续出现,但媒体上怀疑声音仍占主导,其中常见而「通用」的质疑,就是担心「误堕法网」和有损维护「公众利益」,例如说罪行界定太阔又欠清晰,一般人难以确定是否犯法,而媒体会因此失去「揭发」社会问题的手段和途径等等。

这种泛泛之言,是对香港法治社会的误解和对公众的误导,最近一宗法庭个案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终审法院本月中裁定,二○一九年的一次冲突中,被告因藏有胶索带而被控管有可作非法用途工具的罪名不成立,法庭认为胶索带非为束缚人身而制,亦不属束缚人身工具和攻击性武器,所以控罪条文不适用,换言之,是控方用错罪名。由此可见,香港法治制度下,法官是非常严格地审视控罪是否成立,甚至从条文的立法与修订历史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准确原意。

近几年,「违法达义」搞乱了法治概念,以「公众利益」为名而鼓励不择手段,而从法庭来说,判断的标准只有「非法」与否。法改会认为,对科技罪案,「公众利益」不是合理辩解,关键在于意图是否不诚实,被告要说服法庭接纳,他的行为没有不诚实意图。我们要趁这个谘询机会,好好的向社会和青少年厘清法治概念,拨乱反正。电邮:[email protected]


陈卓禧
作者为香港专业进修学校及港专学院校长,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逾二十年。

文章刊于《星岛日报》2022年7月28日教育版专栏「校长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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