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方:劳笑凤生前感激官母照顾

2024-12-06 00:00

本案原告、死者劳笑凤长女麦银娣。
本案原告、死者劳笑凤长女麦银娣。

艺人官恩娜家族爆发争产战,官母及3名姨母就已故外婆劳笑凤的遗产继承出现纠纷。劳笑凤曾立遗嘱将遗产全数赠予「契仔」冯明业及官母,惟3名姨母质疑「契仔」连同官家合谋夺取财产,入禀要求法庭裁定遗嘱无效。辩方昨于高等法院结案陈词,称劳生前感激被告的照顾,亦未曾作出投诉及透露受不当影响,惟主审法官陈嘉信质疑劳生前是否自愿向官恩娜兄长官仲铭给予逾3800万元款项。

代表被告冯明业的大律师杜中结案陈词指,死者劳笑凤于2011年进行手术前,能独自生活,其生活能力没有理由会突然下降,致无法应付日常的程度。另原告曾提及冯与劳的日常沟通或存在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冯或在生活中提及「你的女儿抛弃你,我才是真正关心及照护你的人」等相关内容,惟辩方认为劳若确实受到影响,她必定会向他人提及。劳于2012年至2014年间,曾与女儿麦银丽及胞妹劳金凤有过私人对话,惟劳从未提过存在不当影响的问题。

另代表麦银丽的黄承德大律师陈词称,原告一方曾投诉遭阻止与母亲见面,及称麦银丽曾拒绝让劳使用手机。辩方反驳劳因觉已有被告陪伴,而不愿使用手机,劳亦可以向工人及冯取电话手机,且劳金凤一直能够与她保持联络及见面。
麦银丽未对原告下「逐客令」

辩方另指,麦银丽没有对原告们下「逐客令」,不然也不会出现原告们与劳的两次会面。

辩方续称,原告们与劳的第二次见面,是为了在麦银丽不在的情况下,了解劳当时是否经历难过或伤心的时刻,惟她们在咖啡厅单独地及将劳与麦银丽分开的情况下会面时,原告们没有听到任何关于对麦银丽的投诉。

大律师黄承德引述原告一方提及,被告与劳的关系中或存在权力依赖,照顾者容易掌握受照顾者的主导权,惟辩方认为劳实际上是在接受被告的恩惠,劳就着被告对其照顾感到开心及感激,认为原告一方在没有证据显示存在不当影响的情况下作出该指控极其不公平。

本案3名原告为死者劳笑凤长女麦银娣、三女麦丽萍及么女麦美华,两名被告为劳笑凤次女、官恩娜母亲麦银丽,以及麦银丽的男性好友、劳笑凤「契仔」冯明业。

案件编号:HCAP 3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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