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平权案 同志终极胜诉

2024-11-27 00:00

Nick Infinger指法庭裁决认同同性伴侣也能相爱同住,非常重要。
Nick Infinger指法庭裁决认同同性伴侣也能相爱同住,非常重要。

房委会公屋及居屋计划拒绝承认海外已婚同性伴侣,使其无法申请公屋或同住已购居屋,男同志质疑差别对待,入禀司法覆核推翻房委会决定,获判胜诉。另有同志生前担心丈夫无法按条例继承其财产,提出司法覆核后获判胜诉。房委会及政府早前均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庭昨指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与异性夫妇均具有同等密切的关系,两者可比,不由立法或政策选择,宣布同志胜诉,一致驳回房委会及政府上诉。

3案上诉人为香港房屋委员会及律政司,答辩人为Nick Infinger及李亦豪。遗产案中,终审庭根据《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背景,指死者的尚存配偶所获之优待乃建基于双方的密切关系,裁定在海外缔结且有效的同性婚姻超越了纯粹同居的关系,属法例规管下公开作出的承诺,具有公众性和排他性,与异性婚姻无异,故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与异性夫妇均具有同等密切的关系。
一致驳回房委会及政府上诉

律政司主张同性与异性婚姻的差别在于仅有后者受宪法保障,终审庭拒绝接纳,认为论点属循环论证,其所依赖的理由正是其所作出的差别对待。律政司认为「有效婚姻」一词的定义在婚姻相关法例须保持一致,终审庭又拒绝接纳,因为上述条例对「有效婚姻」一词的定义与其他婚姻法例采用的定义已然有别。

律政司主张只有异性夫妇才有责任于生前彼此供养,终审庭再拒绝接纳,解释因为上述条例下的权利并非建基于赡养责任,故裁定海外合法结婚的同性伴侣与异性夫妇属合适的比较对象,此议题并非立法或政策选择。

律政司认为差别对待之合法目的为「有效婚姻」一词的定义在婚姻相关法例中保持一致。终审庭反驳指,从上述条例涵盖范围扩大至香港不承认的海外婚姻一事可见,「有效婚姻」一词并无一致定义,婚姻一词需按相关条例的立法目的诠释。
《基本法》36条并不排除人人平等

终审庭认为上述条例的立法目的与其他婚姻法例有别,因此不存在律政司所谓的一致性,也不能用作理据,去支持将海外同性婚姻的尚存配偶排除于配偶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之外。

房屋政策案中,终审庭拒绝接纳房委会陈词,指异性夫妇从没有独享申请公屋及居屋的权利,其申请与其他符合资格的家庭关系的申请均在同一队伍中轮候。终审庭纵观社会福利性质及条例等,认为《基本法》第36条并不排除人人平等。

房委会认为在公屋和居屋申请方面,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和异性夫妇不可比,因为只有后者才能生育,可以支持政府目标,促进人口增长。

终审庭反驳指,房委会的首要目标是满足弱势社群的住屋需求,政策本身并没有因异性夫妇是否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等加以区别对待,亦接受不涉及生育的家庭申请,即使房委会政策为了支持人口增长而设,都无关海外结婚同性伴侣和异性夫妇是否可比。
房会政策非为支持人口增长

终审庭指以案情而论,房委会必须显示排除同性伴侣政策如何影响促进家庭目的和轮候时间,然而房委会没有提供任何实质证据,显示放宽政策后对供求问题和异性伴侣的潜在影响,故无从判定政策对于促进家庭目的而言,是否合理有必要。同样地,由于房委会完全没有提供证据,因此终审庭无法得出结论,到底政策带来的社会效益,与排除海外结婚同性伴侣于公屋或居屋之外所带给他们的困难,两者之间有否取得合理平衡。终审庭终裁定房委会政策不相称不合理,一致驳回房委会上诉。

案件编号:FACV 2-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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