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非在港发生 不触犯《商品说明条例》
2024-09-26 00:00有律师指,美诚事件涉及利用「香港品牌」进行虚假宣传,但事件非在港发生,不触犯本港条例,惟相关企业在内地或已违例。
熟知知识产权的江炳滔律师指,事件存「灰色地带」,若要构成触犯《商品说明条例》的失实陈述,该产品必须在香港销售,「香港的声誉只是被『利用』作为虚假声明的材料,本地市民实际上没有损害;被误导者不是香港市民,而是中国的消费者。」大律师陆伟雄补充,事件不涉及侵权,除了没有受害对象,也要能够量化第三者对本地公司带来的损失。
有内地的知识产权律师指,部分内地企业会委托专业机构,在港以低成本注册公司和商标,在销售时利用「香港品牌」的标签提升业绩。一般而言,若未有在香港作实际商业营运,仅持注册商标,在内地会被认定是「拥有香港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非「香港品牌」,消费者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怀疑涉虚假宣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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