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幸彤 申加入《愿荣光》禁令案被拒

2024-07-19 00:00

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曾先后申请以被告或与讼方身份参与诉讼被拒,但否认曾违反涉案禁制令。
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曾先后申请以被告或与讼方身份参与诉讼被拒,但否认曾违反涉案禁制令。

律政司司长去年6月入禀申请《愿荣光归香港》临时禁制令,一度被高等法院拒绝,今年5月上诉得直。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曾先后申请以被告或与讼方身份参与诉讼被拒,但否认曾违反涉案禁制令,邹早前再向上诉庭申请上诉许可,又要求开庭处理。惟上诉庭首席法官潘兆初及副庭长朱芬龄昨日颁下判词,拒绝批出上诉许可,认为邹提出的上诉理由并无任何合理可争辩之处,并下令邹须向律政司支付10万元讼费。
申请人邹幸彤申请以「与讼方」身份加入诉讼。在《愿荣光》禁制令诉讼中,原告为律政司司长,被告为「任何进行相关禁制行为的人」,当中禁制行为包括网上或任何平台传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发、散播或展示《愿荣光》。
邹声称禁制令「针对全世界」

判词指,邹倚赖《高等法院条例》第2条,指与讼方(party)的释义「包括每一名就任何法律程序获送达通知书或出席法律程序的人,即使其姓名或名称并非列于有关纪录之上」,而她在去年6月曾被送达令状,去年7月认收令状及发出拟抗辩通知书。

两位上诉庭法官认为邹的说法并非合理可争辩,指邹在去年6月21日曾透过律师向律政司传真拟抗辩通知书,所以律政司其后才会向她送达令状,以为邹拟以「被告」身份反对禁制令,并一度查询邹是否符合令状中「被告」的定义;然而邹表明她并非「被告」,后来亦申请以「反对方」身份加入诉讼。

原讼庭法官陈健强拒纳邹幸彤是禁制令的「反对方」或「被告」,其后拒向邹批出上诉许可。邹指她收到的替代送达命令抬头已指她是「与讼方」及「额外被告」,她又认为律政司申请禁令「针对全世界」,陈官未能依照《高等法院条例》正确界定被告及与讼方。

邹幸彤指允许她在诉讼中提出反对论点,有利维护公正,因为不太可能有「被告」会站出来反对禁制令。惟法官认为此说法站不住脚,重申法庭早前已建议邹依例申请介入,但邹却从没有提出介入申请。

判词亦指,邹已将其反对理由存档法庭,故法官和「法庭之友」都有机会考虑当中内容,虽然邹指禁制令「针对全世界」,但她如非与讼方却受影响,理应循《高等法院规则》第15号命令作出申请,但邹从没有依例申请合并或介入诉讼。
替代送达命令属案件管理性质

虽然邹另指法庭拒绝其申请是与「替代送达命令」产生矛盾,但上诉庭指该命令是案件管理性质,其作用是令到有意提出反对的人士能够取得与案相关文件,使其能到法庭提出反对理由,令法庭得以考虑该人应否参与在诉讼当中。邹又称禁制令会带来寒蝉效应,但上诉庭认为这点与她申请加入诉讼无关,亦看不到原审在此议题上有犯错。

案件编号:CAMP38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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