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汽油弹妨碍司法 「12港人」邓棨然判囚46月

2024-04-17 00:00

「12港人」之一的邓棨然,早前承认妨碍司法公正等两罪,昨被判入狱46个月。
「12港人」之一的邓棨然,早前承认妨碍司法公正等两罪,昨被判入狱46个月。

「12港人」之一的邓棨然管有汽油弹被捕,潜逃台湾时中途被截获,就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于内地服刑3年,去年刑满出狱后回港面对司法程序。他早前承认妨碍司法公正及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2罪,昨于区域法院被判囚46个月,法官练锦鸿指被告于两案中均是主导角色,刑责较重,而被告在内地被判刑是「自作自受」,不构成减刑因素。
担任领导角色  驾船潜逃犯险

练官指34岁被告邓棨然与同党在商住大厦合谋制造汽油弹及企图制造可爆炸装置,被告等不可能不知道爆炸品会对他人带来严重伤害,甚至死亡,而本案有计划地部署、精确分工,参与者多于5人,被告更为领导角色。虽然只涉16枚汽油弹材料,但相信被告等人之所以没制造更多汽油弹,并非出于「有所保留」,而「是警方情报工作成功所致」。被告等人于社运期间制造汽油弹,唯一推论是为引起混乱、对抗警方,练官指判刑须收遏止之效,令他人有所警惕、不敢造次,就此罪将被告判囚34个月。

练官续指被告于前案被捕后,计划逃离香港司法管辖区,整个计划中担当重要角色,例如买船、安排潜逃路线、分派工作等,与同船人士逃避刑责。被告并无航行经验和牌照,仅接受约8小时理论和实习便贸然出海,「此举不但为自己生命犯险⋯…亦为公海其他航行船只带来危险。」
内地服刑自作自受  官:非减刑理由

练官表示被告被捕后再干犯另一罪令案情更为严重,虽然被告在内地入狱3年,但「内地之刑期与本地刑责无直接关系」、在内地被判监是「自作自受」,并没理由因此减刑。练官认为不能排除被告在炽热社会气氛下作出错误决定,但当时30岁的被告已有社会经验,「不能推说年少无知」。

虽考虑同级法院法官向部分同案被告判处10个月监禁,但练官指被告担当主导角色,遂就妨碍司法公正罪判囚1年。练官指两案虽有关连,但是属独立罪行,故两罪分期执行,共判监46个月。

案发2019年9月30日晚,被告进入湾仔金乐大厦地下大堂后被警员截停,警方进入涉案单位,发现存放了一些半制成的汽油弹和制造汽油弹的材料等,手机显示群组成员于同年9月初谋划在「安全屋」内制造汽油弹,计划在10月1日的公众活动中使用。政府法证化验师指单位内材料足以制造约16枚汽油弹。

被告连同廖子文、郑子豪、乔映瑜等共12人定于2020年8月23日经海路潜逃到台湾,被告把快艇开往布袋湾接载其他人,其后进入内地水域后被截获。警诫下被告指有人介绍「废中」予他认识,「废中」曾安排被告上2节免费的航海训练,为被告物色涉案船只后支付订金10万,由被告付清25万尾数。案件编号:DCCC323/2020、DCCC123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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