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男会计暴动罪成囚33月

2024-04-11 00:00

被告何赞琦涉向白衣人掷物、打伞掩护黑衣人,裁定暴动罪成。
被告何赞琦涉向白衣人掷物、打伞掩护黑衣人,裁定暴动罪成。

2019年7.21袭击事件,43岁会计文员涉向白衣人掷物、打伞掩护黑衣人,受审后被裁定暴动罪成,昨于区域法院被判囚33个月。法官李庆年判刑指,被告所投掷的物件非致命性,暴力程度较白衣人低;婉惜被告作为专业人士,眼见白衣人袭击市民,一时被愤怒冲昏头脑,以犯法方式抱打不平,而糟蹋大好前途。
李官认为不应盲目套用梁天琦案,或待「白衣人」上诉案完结后再作判刑,因案件的情景、两方的刑责均不尽相同。李官因而把「721事件」分为4阶段,第一阶段为在7月21日前有人在网上呼吁「光复元朗」行动,引致第二阶段即同日晚上10时49分至11时11分,白衣人有组织地对付准备参与行动的人士,包括以棍或藤条殴打闸内无辜市民。
指严重性属低酌情减刑

而第三阶段即于7月22日凌晨12时至12时16分,非白衣人集结在元朗站,双方在朗和路发生肢体冲突,并持续至元朗站J出口大堂位置。在最后阶段,白衣人拉起元朗站闸口并进入站内,猛烈袭击非白衣人,多人浴血。

李官裁定被告何赞琦在第三阶段与黑衣人同行,又指示威者响应呼吁而到元朗站非法集结是有备而来,可以预见冲突一触即发,不同意辩方指暴动属偶发性的说法;但同意被告没有纵火、袭击警员、使用砖头或汽油弹,亦没有证据显示有白衣人受伤,案件严重性属低。李官终以3年监禁为量刑起点,考虑到检控延误及被告良好背景等因素酌情减刑。

综合辩方大律师李国辅求情陈词,被告本性善良,犯案前长时间工作,身心俱疲下受社运的影响,作出错误的判断,但案发时仅曾参与2次肢体冲突。辩方又强调这宗暴动参与人数及时长较其他案件少,望法庭能判处3年至3年半,或更低的监禁。

就检控延误问题,控方称涉案人数及证物众多,认为没有不合理的延误;辩方则引述调查时序表指,被告的身份在2020年10月已被知悉,直至2022年3月,律政司才对检控给予第一次法律意见,相隔了17个月,所需时间亦较其他被告长。辩方又指,检控延误对于在事业收成期的被告是当头棒喝,使他未能享受努力的成果,心存郁结。

案件编号:DCCC 80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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