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立会暴动12被告囚54月至82月
2024-03-17 00:00立法会于2019年7月1日遭逾千名示威者冲击,后来会议厅更被占领,有人撕毁《基本法》小册子及涂鸦墙壁,14人被控暴动罪,当中包括艺人王宗尧、民主派初选案被告刘頴匡及邹家成等。王宗尧经审讯后暴动罪成,昨于西九龙法院判囚6年2个月;刘及邹早前承认暴动罪,区院暂委法官李志豪指两人罪责严重,有带领及煽动角色,判监约4年半及5年1个月。李官指本案是暴动中最严重的一类,以7年作量刑起点亦不为过,其馀暴动罪成的被告判囚由54个月至6年10个月;另有2名涉案记者「进入或逗留在会议厅范围」罪成,判处罚款。
本案被告包括45岁艺人王宗尧、30岁刘頴匡、27岁邹家成、27岁港大学生会前会长孙晓岚、24岁城大编委会记者黄家豪、34岁网媒记者马启聪、23岁罗乐生、28岁毕慧芬、35岁潘浩超、27岁沈镜乐、31岁范俊文、26岁何俊谚、28岁吴志勇及28岁林锦均。
刘頴匡邹家成有带领煽动角色
李官量刑时表示,事件对社会有深远影响,引致后来整个社会陷入动荡和不安之中,立法会亦须花上约3000万元公帑维修。虽然未有如同中大或理大暴动般的攻防战情况发生,但仍是暴动中最严重的一类,以7年作量刑起点亦不为过,惟各被告参与程度不同,罪责亦有分别。
李官引述辩方求情指,王宗尧没有暴力行为,在现场只逗留约5分钟,惟逗留时间短并非有力求情理由,暴动是倚赖每个人的加入,若然每人都像王一般在中途加入,暴动便会不断延长,王的出现鼓励了其他示威者,不论其本身名气如何,都会令其他人知道行为得到认同,激起士气;但李官同意王的参与程度属最低级别,终判监6年2个月。
刘頴匡案发时曾与其他示威者商议应否留守立法会,并在警方清场时,曾向警方表示立法会内有示威者打算撤离。李官认为刘虽然没有破坏行为,但从他与其他示威者商议去留,可见刘有带领、号召及煽动角色,延续了暴动的可能性,属于「重中之重」的角色,但由于刘在最早阶段认罪及无案底,故判监54个月20天,即约4年半。
邹家成有份撕毁立法会会议厅内的《基本法》小册子及涂鸦墙壁。李官指立法会庄严及具有独特建制地位,每项举措都有其象徵意义,而邹的每一项行为都能激起暴动,其行为带有煽动性,罪责极之严重,与使用武器冲击破坏不遑多让,故判监61个月15天,即约5年1个月。
林锦均铁马毁大门玻璃判最重
林锦均是本案中判刑最重的被告,虽然辩方求情指林没有进入立法会大楼内。李官指出,林有份参与立法会外的暴动及用铁马破坏大门玻璃,行为引致后来的占领立法会事件。李官形容当时每一分钟、每一个事件都会将事件「推前一步」,但考虑到林因本案曾在内地被扣查约两个月,酌情减刑后,判监82个月,即6年10个月。
黄家豪及马启聪早前暴动罪脱,但被裁定进入或逗留会议厅范围罪成。李官指两人没有参与冲突,黄当时经济尚浅,接触及拍摄示威者破坏的《基本法》小册子,其行为非故意,故罚款1500元;马只是听从公司指示进行采访工作,没有不当行为,故罚款1000元。
案件编号:DCCC606-610,1069/2020、DCCC259/2021、DCCC11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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