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立會暴動12被告囚54月至82月
2024-03-17 00:00立法會於2019年7月1日遭逾千名示威者衝擊,後來會議廳更被佔領,有人撕毀《基本法》小冊子及塗鴉牆壁,14人被控暴動罪,當中包括藝人王宗堯、民主派初選案被告劉頴匡及鄒家成等。王宗堯經審訊後暴動罪成,昨於西九龍法院判囚6年2個月;劉及鄒早前承認暴動罪,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兩人罪責嚴重,有帶領及煽動角色,判監約4年半及5年1個月。李官指本案是暴動中最嚴重的一類,以7年作量刑起點亦不為過,其餘暴動罪成的被告判囚由54個月至6年10個月;另有2名涉案記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判處罰款。
本案被告包括45歲藝人王宗堯、30歲劉頴匡、27歲鄒家成、27歲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24歲城大編委會記者黃家豪、34歲網媒記者馬啟聰、23歲羅樂生、28歲畢慧芬、35歲潘浩超、27歲沈鏡樂、31歲范俊文、26歲何俊諺、28歲吳志勇及28歲林錦均。
劉頴匡鄒家成有帶領煽動角色
李官量刑時表示,事件對社會有深遠影響,引致後來整個社會陷入動盪和不安之中,立法會亦須花上約3000萬元公帑維修。雖然未有如同中大或理大暴動般的攻防戰情況發生,但仍是暴動中最嚴重的一類,以7年作量刑起點亦不為過,惟各被告參與程度不同,罪責亦有分別。
李官引述辯方求情指,王宗堯沒有暴力行為,在現場只逗留約5分鐘,惟逗留時間短並非有力求情理由,暴動是倚賴每個人的加入,若然每人都像王一般在中途加入,暴動便會不斷延長,王的出現鼓勵了其他示威者,不論其本身名氣如何,都會令其他人知道行為得到認同,激起士氣;但李官同意王的參與程度屬最低級別,終判監6年2個月。
劉頴匡案發時曾與其他示威者商議應否留守立法會,並在警方清場時,曾向警方表示立法會內有示威者打算撤離。李官認為劉雖然沒有破壞行為,但從他與其他示威者商議去留,可見劉有帶領、號召及煽動角色,延續了暴動的可能性,屬於「重中之重」的角色,但由於劉在最早階段認罪及無案底,故判監54個月20天,即約4年半。
鄒家成有份撕毀立法會會議廳內的《基本法》小冊子及塗鴉牆壁。李官指立法會莊嚴及具有獨特建制地位,每項舉措都有其象徵意義,而鄒的每一項行為都能激起暴動,其行為帶有煽動性,罪責極之嚴重,與使用武器衝擊破壞不遑多讓,故判監61個月15天,即約5年1個月。
林錦均鐵馬毀大門玻璃判最重
林錦均是本案中判刑最重的被告,雖然辯方求情指林沒有進入立法會大樓內。李官指出,林有份參與立法會外的暴動及用鐵馬破壞大門玻璃,行為引致後來的佔領立法會事件。李官形容當時每一分鐘、每一個事件都會將事件「推前一步」,但考慮到林因本案曾在內地被扣查約兩個月,酌情減刑後,判監82個月,即6年10個月。
黃家豪及馬啟聰早前暴動罪脫,但被裁定進入或逗留會議廳範圍罪成。李官指兩人沒有參與衝突,黃當時經濟尚淺,接觸及拍攝示威者破壞的《基本法》小冊子,其行為非故意,故罰款1500元;馬只是聽從公司指示進行採訪工作,沒有不當行為,故罰款1000元。
案件編號:DCCC606-610,1069/2020、DCCC259/2021、DCCC11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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