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国泄重要机密予海外实体囚终身

2024-03-13 00:00

加拿大有关国家安全条例,罚则比香港更重。
加拿大有关国家安全条例,罚则比香港更重。

政府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部分条文参考英、美等西方国家类似法例,其中在「国家秘密」相关规定则有借鉴加拿大的《资讯安全法》。针对性质严重的机密资料,加拿大罚则比香港更重,例如有保密责任人士外泄「特殊行动资料」(special operational information),可判监禁14年,倘若外泄予海外实体或恐怖组织,更可判囚终身。
无论资讯真假可监禁5年

加拿大《资讯安全法》1985年生效,其中第4条及第14条均有规管披露机密的行为,订明任何未获授权人士取得、传播、获取及保留机密材料均属违法。按照该法罚则,性质严重的可公诉罪行可处最高14年监禁,罪行假如牵涉境外势力更可以加监至终身监禁。此外,该法第13(1)条,订明有保密责任人士有意披露资讯,不论其资讯是否属实,亦属干犯可公诉罪行而面临不多于5年监禁。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中「非法披露看来属机密事项的资料」做法相似,规定任何人意图危害国家安全且在无合法权限下,披露不论是否属实的材料均可被判囚5年,意在禁止公职人员或政府承办商披露凭其身份而管有的机密资料,资料内容真实性并非定罪与否的考虑因素。

香港的《草案》就不同行为各有罚则,「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最高囚5年;「非法管有国家秘密」最高囚3年;「非法披露国家秘密」和「非法披露因间谍活动所得的资料等」更可处10年监禁。除加拿大外,美国的《美国法典》和英国《官方机密法》亦同样有禁止披露机密的规定,美国的最高刑罚更订于10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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