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4被告上诉官指属群殴私了

2024-03-09 00:00

「721」案4被告,左起:王志荣、吴伟南、邓英斌、邓怀琛。
「721」案4被告,左起:王志荣、吴伟南、邓英斌、邓怀琛。

2019年「721」逾百名白衣人在元朗西铁站内手持木棍或藤条袭击他人,其中4人被裁定暴动及蓄意伤人等罪罪成,分别被判囚3年9个月至7年,4人不服上诉。被告昨于高等法院不服刑期上诉,律政司反驳指被告曾在元朗站楼梯联同多名白衣人围殴手无寸铁的市民,用棍打对方8下。法官彭伟昌回应时描述事件为「群殴、私了⋯⋯两帮数目相当、两个阵营,咁大规模嘅一个冲突」,押后裁决。
原审时邓怀琛判监7年,吴伟南判监4年,邓英斌判监3年9个月,蔡立基判监6年,王志荣则罪脱,其中吴伟南、邓英斌已刑满出狱。

大律师林芷莹提到被告邓怀琛2次事件4项罪名原审法官分别以5年及6年监禁为量刑起点,最终判处区域法院最高刑期7年,明显过重,希望法庭考虑当时社会氛围。
官:接纳自行执法开坏先例

林芷莹又提到当时警方离开了现场,白衣人在英龙围无法赶走黑衣人,才出此下策,彭官即反驳指若接纳被告自行执法,将开极坏先例。林芷莹播放2段案发片段,指出邓怀琛当时手无寸铁,没有遮盖脸容,与先行白衣人不属同夥,又袖手旁观没有施袭,认为邓怀琛单纯在场,并不如原审法官所言在场指挥领导,判刑明显过重。

高级检控官陈颖琛回应指「721」为本港社会失序时「好严重暴力事件」,原审法官量刑时正正没有考虑氛围,又指出邓怀琛积极参与,无论是否指挥都要为在场人士行为负责任,原审法官也恰当地形容事件为集体丧失理智的无差别袭击。

陈颖琛再指被告蔡立基曾在元朗站大堂与他人对峙时掷物指骂,其后更在楼梯联同多名白衣人围殴手无寸铁的市民,蔡立基用棍打对方8下。彭官最后描述事件为「群殴、私了⋯⋯两帮数目相当、两个阵营,咁大规模嘅一个冲突」。案件编号:CACC132/2021、CACC17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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