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查册车牌开「例外」渠道
2024-01-06 00:00
香港电台节目《铿锵集》前编导蔡玉玲车牌查册案在终审法院被裁定上诉得直后,运输署完成检讨车牌查册程序,昨日宣布于下周一起实施新安排,为发出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设3大目的及9大条件或用途。至于新闻报道等其他非指明用途,若基于车辆拥有权或车辆使用并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申请人可通过「例外情况」途径作书面申请,不设上诉,会按情况考虑是否批准。运输署署长李颂恩指,重大公众利益没有一个适用于所有情况的广泛定义,要视乎不同个案提交的申请内容决定。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希望当局将专业新闻报道列明为涉重大公众利益,予以考虑,以更好保障市民大众的知情权。
运输署在新安排中列明3项设立车辆登记册的目的,包括规管车辆的使用、供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及向因受车辆的拥有权或车辆的使用直接影响,而需要确定该车辆资料的人士提供有关资料。运输署只会在符合指明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发出证明书,又会就申请证明书的安排提供指引,说明有关申请程序等。
损国家安全秩序申请会被拒
李颂恩昨日在记者会上表示,传媒采访报道可透过「例外情况」的途径提出书面申请,需列明申请目的、将如何使用相关资料、披露的方法,以及如何确保资料不被滥用,并无其他渠道得到资料。
业界吁保障大众知情权
她又指,车辆登记查册原意并非让传媒使用,考虑到查册有机会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故加入「例外情况」让有需要人士作出相关查阅,审批将由署长衡量是否正当,以及申请涉及的公众利益是否大于车主的私隐权和社会的合法权益等,审批结果及时间亦需视乎个案而定,未能有客观条件。在必要时会谘询其他政府部门的意见。
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表示,同意知情权与私隐需要作出平衡,但同时希望当局对申请条件定出更清晰、明确的定义,增加透明度,并将专业新闻报道列明为涉重大公众利益,予以考虑,以更好保障市民大众的知情权。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表示,根据《私隐条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资料使用者可享有豁免,例如毋须得到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亦可将个人资料用于新目的。有关豁免的情况包括为防止或侦测罪行以及新闻活动等的目的而使用个人资料。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运输署有权行使酌情权决定是否批准传媒查册。对于何谓重大公众利益,他指要视乎个案性质,若传媒查册是为了调查普通车辆违泊,就未必符合要求,「是否需要全香港人都知道?但如果是特首座驾违泊,则有机会(获批)。」他认为新安排需时运作,传媒书面申请时有需要「讲多啲」、提供多些资料供署方作决定,不能太简单,认为新机制已平衡新闻自由。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陈恒镔认同当局查册新安排可保障车主私隐。他表示,鉴于新闻记者需要争分夺秒报道新闻,新安排可能为传媒工作带来不便,故期望运输署就有关机制提供清楚的申请程序和指引,署方亦应提供合理回覆时限及可联系方式等,以方便传媒跟进。
相关新闻详刊A2版、社论文章见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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